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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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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中的船舶,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定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和附件的总和。它可能是完工船舶即制成品,也可能是在建船舶即半制成品,甚至可能是刚进船厂的船用材料的设备。在承揽合同条件下,合同双方未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约定的,其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呢?我国《海商法》及其它民事法律法规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都未有直接规定,但从某些条款可作间接推导。

  《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和占有的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二在修船合同关系中,由于可能存在定期租船、定期租赁等法律关系,为了保护修船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承认债务人所经营(未必拥有所有权)的船舶可以成为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但在基于造船合同产生的留置权中,由于留置物是新建船,不可能存在租船的情况,故排除了债务人是船舶经营人的可能,即只有债务人是建造中的船舶所有人时,造船人方可留置其船舶,换一个角度说,法律赋予了造船人留置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债务人即船东对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分析,在承揽合同条件下,选用的结果对船厂是非常不利的。船东从船舶一动工就享有合同船舶的所有梳,即使其拒付船款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船厂除了行使留置权外不得对船舶做任何处分,这对船厂而言极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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