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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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扣船概说
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两次或者多次扣押同一船舶的行为。其特点是扣船所依据的海事请求相同以及扣押的船舶相同。
法律原则上禁止重复扣船。1952年《统一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扣船国际公约》都禁止重复扣船。根据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有具备以下三种情形时海事请求人才可以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
(1)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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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
(3)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
重复扣船与多次扣船的区别
在把握重复扣船时应注意其与多次扣船的区别。多次扣船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它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或者多次扣押同一船舶的行为。所谓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对同一船舶(包括姐妹船)予以不同时间内的两次以上的扣押。所谓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对同一船舶予以同一时间内两次以上的扣押。重复扣船与多次扣船的区别在于扣船所依据的海事请求是否同一以及是否在同一时间内给予同一船舶上负上两次以上的扣押。
重复扣押与多次扣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扣船所依据的海事请求是否相同,基于同一海事请求多次扣押同一船舶或被申请人所属的其他船舶为重复扣押;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多次扣押同一船舶,为多次扣押。
两者的共同之处是:已存在再先申请扣押的事实,即对船舶已提出扣押申请。
除根本区别外,重复扣船与多次扣船还存在其他不同之处,具体在于:
1)对申请人要求不同。重复扣押,为同一申请人提出,而多次扣押则无要求,即使所依据的海事请求相同,但由不同的申请提出,各自的扣船申请相互独立,也为多次扣押;
2)所申请扣押船舶的范围不同,重复扣押可以申请扣押同一船舶,也可以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其他船舶,而多次扣押,则是对同一船舶提出申请;
3)重复扣船肯定为多次(包括两次),但多次扣船却不一定为重复。
在法律实践中,重复扣船与多次扣船容易被混淆从而在扣押船舶上发生错误,因而,将两者很好的区分,更利于扣船实务,以及保护各方面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同一船舶实施重复扣押在做法上存在分歧
有学者认为:船舶已在扣押中,不必再行扣押。也有这样一种观点:船舶已在扣押中,再次扣押没有实际意义,可以对第二个保全申请裁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拒不提供的,在解除第一次扣押时再实施第二次扣押。海诉法和“99年扣船公约”原则上都不允许重复扣船。如果纠纷已妥为解决,或请求人已适当地放弃权利,其后又反悔并再次扣船,势必给船舶附加太多不确定的责任,无法安心从事生产运输,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故原则上不应重复扣船。但是,海诉法第24条的但书规定,如果有以下例外情况,则可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即可以重复扣船:第一、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第二,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第三,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我们不难发现,允许重复扣船的三种例外情况,实际上都是指原来的扣船没有达到扣船本应达到的目的,为弥补原来扣船的不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而已,故其仅有重复扣船的形式,不具重复扣船的实质,两次扣船之结果亦不同,故而再次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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