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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认真做好运输船舶境外加油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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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交通部、 海关总署 文 号 :交水发[1999]387号 发布日期 :1999-7-22 执行日期 :1999-7-22 各

发文单位:交通部、 海关总署

文  号:交水发[1999]387号

发布日期:1999-7-22

执行日期:1999-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

  去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交通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查处小额成品油走私行为,维护船舶正常运输生产,现就航行国际和港澳航线船舶境外加油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运企业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船舶,可以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在境外加用免税燃油。经营国内航线的船舶,不得擅自驶往境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加用免税燃油。

  二、兼营国内运输和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从经营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运输改为经营国内运输时,应向海关报明留存船舶的进口燃油、物料的名称、数量,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经海关核准可免税留船继续使用,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部分,应事前报海关核准,并照章补缴进口关税。

  三、兼营船舶在经营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运输期间,不得擅自由境外直驶未设关港口,或由未设关港口直驶境外。

  四、任何船舶不得加用进口手续不完备的燃油、物料等。

  五、违反上述规定,海关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交通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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