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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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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某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被申请人:马来西亚TAULADANGIGIHSDHBHD公司。

  申请人持有的正本提单表明,被申请人所有的马来西亚籍“ABLEDIRECTOR”轮,于2001年7月23日在南非萨尔达尼亚(SALDANHA)港装载135830吨矿石驶往中国宁波港。通常,从南非到宁波的航程不超过25天,该轮应该在2001年8月21日左右到达宁波港。但该轮实际到达宁波港的时间却为2001年9月20日,较正常船期超过1个月。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认为上述延误系该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不适航状态所致。由于“ABLEDIRECTOR”轮将在短时间内驶离宁波港,届时证明船舶是否适航的有关证据将无法获得,申请人遂于2001年9月27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TAULADANGIGIHSDHBHD公司所有的马来西亚籍“ABLEDIRECTOR”轮本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进行公正性检验,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体强度和结构、主机及副机、航行通讯设备与仪表,以及与航行安全及货物运送相关的技术状态等。申请人并向该院提供了担保,保证如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海事法院于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遂于同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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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申请人TAULADANGIGIHSDHBHD公司所有的马来西亚籍“ABLEDIRECTOR”轮本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进行公正性检验,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体强度和结构、主机及副机、航行通讯设备与仪表,以及与航行安全及货物运送相关的技术状态等。

  裁定作出后,宁波海事法院即向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该司对“ABLEDIRECTOR”轮本航次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进行公正性检验。

  裁定书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后,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分别于当日及10月1日指派专业人员登轮进行了检验,并于10月15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了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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