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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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案是一宗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涉及燃油索赔、航速索赔、绕航索赔、船舶不适航索赔,以及出租人利用船舶卸货和停泊时间办理船舶证书,应否扣除租金等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航行中,因船舶备件不足,承租人根据出租人的建议航行苏伊士运河而未走好望角航线而增加了费用,是出租人违背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世界航行承诺的结果;船舶办理证书检验期间的租金;气象导航公司评估认为航速为11.39节,没有达到约定的12 节而产生航速损失;以及船舶多耗油料等责任和损失,应由出租人负担。
[案情]
原告:深圳A海运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香港B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993年9月17日,A公司(“兴达”轮船东)与B公司(租船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A公司将“兴达”轮租给B公司使用,租期为6个月,租金每天6,400美元;该轮可根据保险业公会保证条款进行合法的世界范围的航行,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航速可达约12节。海上航速约12节时,每天耗油约:工业燃油(IFO)30吨,轻油(MGO)2吨,在港不作业时每天约 2.0 吨轻油,在港作业时每天约3.0--3.5吨轻油,冬季载重量34,316吨,不包括淡水的物料常量为170吨,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延误了时间,或因本船船员生病或发生事故而绕航时,租金停付,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消耗的燃料,均由船东负责;“船东有义务提交和保证本船、船员以及有关的任何物品的最新完整证书,不管这些证书是在本租船合同开始之前或开始之后就需要。若船东未能履行规定,所损失的时间与一切额外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租船人可将其从租金中扣除”。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在伦敦提交仲裁。
9月18日1700时,A公司将“兴达”轮在釜山港(PUSAN)交给B公司使用,并按B公司的指示开往新加坡(SINGPORE)。22日,B公司指示“兴达”轮缓速航行,船长将航速调整为9.8节。23日,B公司指示恢复正常航速。29日1500时,该轮抵达新加坡。10月2日抵潘江装货,16 日1500时开往巴拉旺(BELAWAN),船长选择航行经巽他海峡(SELAT SUNDA)、格拉萨海峡(SELAT GELASA)、过新加坡海峡这一航线,并发电报告知B公司,“兴达”轮预计20日0700时抵达巴拉旺。19日0800时,船长接到B公司的电报,要求“兴达”轮于当天下午前赶到巴拉旺,否则,须等候一个星期才能靠泊 。船长当即回电答复,“兴达”轮离巴拉旺还有254海里,不可能于当天下午赶到。20日0800时,“兴达”轮抵巴拉旺,23日靠码头装货。28日2310时起航开往洛里昂。29日,船长发电预告“兴达”轮于11 月 4 日0700时抵苏伊士运河。11月2日, B公司发报向船长询问若改航好望角,预抵得班堡的时间及存油。同日,船长复电称“因船无备件 ,风浪又大 ,希仍安排苏伊士运河 。”5日,B公司电告船长:“鉴于你所告的船舶状况,定仍走苏伊士运河。”26日2300时,“兴达”轮抵达洛里昂,12月1 日0600时开始卸货。6日离洛里昂往汉堡,9日,B公司在汉堡的代理发报向B公司报告该轮动态,并告知“船长正在着急地等待下一航次命令”。11日,B公司指示其汉堡代理将“兴达”轮移泊到锚地。同日B公司的代理复电称,“1、将船移泊到锚地并不可行,船须移到空泊位, 因德国劳氏船级社的验船师要测试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所有灭火系统,同时将于13日上船重检,这在锚地并不可行。2、目前有大浪,深水锚地没有遮蔽,引航员须在整个锚泊时间留在船上,这笔费用与留在空泊位相当。”同日,船长也发报要求B公司“请告下航次任务”。16日0740时,A公司又发报告知B公司“‘兴达’轮15日1750时离开汉堡码头移到外锚地,无法抛锚,等待命令。”在汉堡卸货和停泊期间,A公司申请德国劳氏船级社对“兴达”轮有关证书进行了年检或签证。16日2225时,B公司将内容为“兴达轮立即开文茨皮尔斯(VENSPILS)装化肥约33,000吨”的电报交XSQ 电台拍发。17日1706时“兴达”轮收到该电报并起航往文茨皮尔斯。21日“兴达”轮抵达文茨皮尔斯,装化肥32,408吨。1994年1月2日,“兴达”轮船长报存油不足,将影响开航,要求安排加轻油。为此,该轮在装完货后移泊等待加轻油,用了0.7天时间。因该港无所需轻油,船长发报要求加挂休达港加轻油。从1月18日1530时至20日0205时,加油时间1.44天。1月4日,“兴达”轮在文茨皮尔斯开航时船上存燃油1,129吨,轻油44吨,润滑油61.5吨,存淡水125吨,
B公司承运的这批货物的运价为27.50 美元 / 吨 , 卸货港有巴西古当(PASIR GUDANG)、布莱(PRAI)和巴生(PORT KELANG)。 每增加一个卸港则增加运费0.3美元/吨。1月15日1630时, “兴达”轮驶往巴西古当途中,因两名船员受伤,绕航往拉古伦那送伤员就医,16日0345时回到原航线的相当位置上。影响航行11小时15分。20日,在休达港(CUEDA)外,该轮因主机故障于当天2150时停航修理,23日1610时主机修复续航。2月19日, 该轮到达琶琵古当卸货,25日抵普雷卸货,3月3日抵巴生港卸货,11日,全部货物卸完,“兴达”轮交还给A公司。
第二航次结束后,经北京全球气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评估,该轮平均航速为10.77节、天气因素-0.48节、海流影响-0.14节、其他因素-0.61节,性能航速12节。其中,其他因素是指除风、浪、涌、流条件对船舶航行造成的影响外,由于机械故障、人为减速等因素造成的影响。性能航速是指船舶在航行中执行的航速或船舶在申请报告中的航速。“兴达”轮航速达到 11.39节。
经A公司与B公司双方核实,B公司仍扣留租金291,550.65美元。
A公司于1994年3月14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支付所拖欠的租金。
B公司辩称:A公司与B公司于1993年9月17 日签定租船合同,租用“兴达”轮,1993年9月18日起租,1994年3月11日还船给船东。在租用期间,由于“兴达”轮航速、耗油等技术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要求,没有足够备件等,至使租家遭受损失。具体损失如下:
一、多耗油损失
1、第一航次共用84天,其中在港作业26天,航行及在港非作业58 天。合同约定在港作业每天耗轻油3.5吨,航行及在港非作业时每天耗轻油2.0吨。航次应用轻油207吨,但实际耗轻油227吨,多耗20吨,价值3,900美元。
2、12月11日至1月21日多耗油 48 吨,合9,360美元。由于该轮多耗油 ,B公司被迫安排临时加油 ,损失船期0.7天及其他费用,合计17,782. 69元。
二、因该轮不能走好望角,造成额外损失。第一航次从印度尼西亚到欧州,B公司要求走好望角,但船长电告因无备件,要求走苏伊士运河,使B公司产生额外费用73,467.44美元。
三、因该轮未达到合同规定航速造成的损失。第一航次从釜山到新加坡多航行了两天,B公司损失18,380美元 。 从第一装港潘江驶往第二装港巴拉旺 ,多航行了0.7天,并造成B公司已安排好的泊位被他船占用,等泊3天,共造成损失28,161美元。经北京气象导航公司评估,第二航次该轮航速只达到11.39节,多航行了两天,损失18,380美元。
四、第一航次到达汉堡时因船长申请船舶证书检验,造成船期及其他损失40,174.34美元。
五、延误开航造成的损失。B公司于1993年12月16日北京时间2225时发电报指使船长开航往文茨皮尔斯装货,但该轮直到次日1706时才守听到该报,延误0.78天,造成船期损失5,296.20美元。
六、少装货造成的损失。第二航次该轮在文茨皮尔斯装货,离港时存油水1,298吨,合同列明该轮常数为170吨,冬季载重量34,316吨,可装货32,848吨,但实际只装了32,40 8吨,少装440吨,使B公司损失运费12, 364美元。
七、绕航送受伤船员的损失。第二航次该轮绕航送两名伤员到拉古伦那就医,绕航0.6天,停航0.2天,按合同规定应扣除租金及其他费用6,872 美元。
八、船机故障造成的损失。第二航次该轮因故障修理了3.9天, 应扣除租金和燃油费24,376.10美元。
以上损失抵扣租金后 ,A公司还应付给B公司5,199.57美元。
[审判]
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发生纠纷应在伦敦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随后,双方共同要求法院主持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海事法院认为: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与A公司共同要求本院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后,又出庭参加诉讼,应认为其已放弃了管辖权异议。在合同履行中,从釜山到新加坡这一段航程,“兴达”轮平均航速没有达到12节的航速,但因租船合同对航速的约定是“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航速可达约12节”,因此,“兴达”轮的航速可按11.5节计算。从潘江到巴拉旺这段航程,该轮选择的航线是合理的,开航时已将预计到达时间告知B公司,航行中又将各船位点及时告知B公司,航速达到合同的要求,B公司索赔航速损失及因不能按时到达造成的候泊损失请求无理。第1 航次从巴拉旺到洛里昂,B公司询问走好望角事宜时,船长的答复只是提出建议,最后是由B公司决定的,其索赔“兴达”轮不走好望角造成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在汉堡港卸货和停泊期间,该轮进行有关证书年审和签证,并没有影响
B公司使用船舶,B公司要求扣除租金无理。但因检验的需要,船舶移到空泊位产生的费用,A公司应予赔偿。B公司于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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