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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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6、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7、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和程序的通知》;
8、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申报材料
(一)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审批企业合同、章程的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4、投资者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方要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原件)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7、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产地等);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如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原件)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3份。
(二)申办外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要求批准可行性报告及章程的报告;
2.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3.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章程(原件);
4.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材料。如以个人名义投资,须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6.董事会组成名单、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7.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产地等);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3份。
(三)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提供的材料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3、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新任董事委派书、身份证复印件;
7、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8、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出让股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3份。
(四)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企业董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3份。
(五)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地址、经营范围、企业类型、中(外)合营者名称等有关事项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企业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3、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3份。
(六)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增加总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决议;
5、企业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3份。
(七)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在申请报告中必须详细说明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数额;
2、董事会关于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
3、因减资导致各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应同时提供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4、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
债权人名单、验资报告;
5、企业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6、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三次公告的原件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提交一式3份。
(八)办理生产性项目减免税确认书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批文;
2、合同或独资章程;
3、进口设备清单;
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程序
1、审查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
2、出具批准文件;
3、颁发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办理生产性项目减免税确认书的,核发《 生产性项目减免税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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