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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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申报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外资企业适用)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外资企业免交批准文件)
4、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作)企业协议、合同*(外资企业免交)(中方如为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人印章)
6、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名称及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组织形式;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劳动管理;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章程的修改程序。) *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
9、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0、法定地址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供除上述必备材料以外的项目材料:
1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
1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提税的证明材料
1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
14、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15、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文件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申报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6、核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7、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
备注:
1、带*的如果超过一页,在每页加签或盖骑缝章。
2、称呼规范,格式正确。
3、提交文件签署人签字有效的合法证明文件。
三、办事程序
1、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或市(州)商务部门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0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商务厅审批;
3、凡投资总额在10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须由地方商务部门转报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初审后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四、服务承诺
在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自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规定3个月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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