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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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42号)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40号修订)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国家贸易合作部令第6号)第八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经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10、公司住所证明;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4、其他有关文件。(二)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其他有关文件,根据变更事项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六、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从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核发《企业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一、许可内容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42号)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40号修订)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
十、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营业执照》,长期有效。
十二、收费
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注册总额的0.8‰缴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
十三、审验
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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