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终止资产处理涉及的税务问题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献荣”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罗定市一公司财务问:我公司为一家中外合作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解散终止。现公司准备将设备、厂房及其他财产处理变现。请问该行为涉及哪些税收,应如何进......本文有4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罗定市一公司财务问:我公司为一家中外合作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解散终止。现公司准备将设备、厂房及其他财产处理变现。请问该行为涉及哪些税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你公司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在报送此表时,还应报送与清算资产有关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说明材料,包括与申报清算所得有关的负债、损失、未分配利润、基金、清算费用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在汇算清缴结束,结清所有税款后,方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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