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如何办理再投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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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
资者将其从所投资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用于举办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对这部分利润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申请办理退税,
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可分为两种优惠退税办法: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
0%税款。
第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
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
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计算再投资退税额的公式是:
退税额=再投资额&pide;[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
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所称“经营期”的计算时间是: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
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于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
业的,应从再投资金实际投放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
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第二,公式中“原实际运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
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适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
规定的比例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如某经济
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执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原税率为15
%,减半后实际执行的为了7.5%。则退税时,应按7.5%计算已纳税款。
第三,退税率分别为40%或100%。
例如:
某经济特区的某生产生外商投资企业1988年9月开业,生产经营期20
年。当年获利,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减税期限。从1994年起以后 再投资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 资者将其从所投资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用于举办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对这部分利润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申请办理退税, 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投资退税按其投
历年都被政府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
另外,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1992年分得的利润91万元,1995年
分得的利润177万元,都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则该企业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及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地
方所得税为3%)是多少同时,地方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同减、同免。
分析:(1)1988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
税期限,但当年需纳税。
1988年应纳所得税税额=60x(15%+3%)=10.8(万元)
(2)1989年,1990年两年免税
(3)1991年、1992年、1993年三年减半怔税
但1991年亏损,虽不用纳税,但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其亏损,199
2年弥补后仍有利润250万元,则:1992年、1993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320-70+460)×(15%+3%)x50%=63.9(万元)
(4)从1994年起历年都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享受三年减半征
税。
三年应纳所得税税额=(580+500+650)×(15%十3%)×
50%=155.7(万元)
(5)从1997年起延长减半证税优惠期满
1997年、1998年两年应纳所得税税额=(730+790)×(1
5%+3% )=273.6(万元)
(6)11年其纳所得税=10.8+63.9+155.7+273.6
=540(万元)
(7)由于1992年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所以只能退
还己纳税款的40%,但1992年恰是享受"减半"征税期间,因此,也要将减
免因素考虑进去。
1992年再投资退税额=91&pide;[1-(7.5%+1.5%)]×7.
5%x40%=3(万元)
(8)由于1994年起,该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
征税,退税率可按100%计算。
1995年再投资退税额=177&pide;[1-(7.5%+1.5%)]×7.
5%x100%=14.59(万元)
再投资退税额合计=3+14.59=17.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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