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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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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碧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本文有24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略)。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申报材料: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下列文件:

  1. 申请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两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 合营各方授权或委托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两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4. 项目核准机关(省级、国家级)和审批部门(省级、国家级)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属于只向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已取得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 合营各方签署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各十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6. 合营各方向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委派书(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复印件各两份);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须经各成员本人签字,原件各十份)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两份);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

  7. 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两份);

  8. 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或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9. 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

  10. 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11. 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无进口设备的不需提供此项);

  12. 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13. 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4.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提供相应级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房产出资的要提供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15. 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6. 合营各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应当为合营各方所有,并提供各自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合营各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要提供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17.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8. 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7.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按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18.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9. 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联系方法;

  注:以上文件中需由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由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政务服务窗口(外资管理科)受理→内部流转、审查→作出决定→市商务局政务服务窗口(外资管理科)送达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三个月内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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