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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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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需要规定合营期限吗 答:根据1990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需要规定合营期限吗

  答:根据1990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但是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2.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审批管理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以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4.在何种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答:在下列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打算解散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4)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企业如何解散

  答: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如企业打算解散,应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需要规定合营期限吗 答:根据1990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

  在上述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时,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如何组成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后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后还需办理何种手续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各方在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需要规定合营期限吗 答:根据1990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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