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办理工商执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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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所在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由几家法人股东组成:一家为外国企业;一家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它几家为境内企业),直接外资比例不到25%,但如把前两家法人股东股份合并则超过25%,批准证书上不显示外资比例小于25%。
2、目前公司又全资收购了一家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并根据《公司法》打算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办理工商执照过程中,工商局参照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称需要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
现在遇到四个问题:
第一,到商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时,商务部门让提交的材料全部是设立外资企业所用的资料,而非《规定》所提到的材料。公司认为: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外资企业,无需按外资企业提交,只需按《规定》上提交材料即可。哪一方说得更合理
第二,收购后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中西部优惠政策还是收购前已享受过的不再享受
第三,因直接外资比例小于25%,是否可以不到商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直接办理工商执照,直接按内资办理行吗
第四,还有一个一直搞不懂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内资还是外资或是间于两者之间
1、你单位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为外国企业,投资比例低于25%;中方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它几家境内企业。你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公司类型应注明:(中外合资)(外资比例低于25%)
2、你公司为境内企业,在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内资企业。你公司收购另一家内资企业,若经营项目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则该内资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即可,变更后该内资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3、如果该内资企业的经营项目为《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则应到审批机关办理批复(不是批准证书),持批复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即可。如果经营项目为禁止类,则一切就免谈了。
4、至于享受优惠政策,则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
5、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已经是境内机构,其再投资设立公司属于内资企业。
6、外资比例低于25%仍需办理批准证书!但本提问中的被收购企业不含外资成分,与该规定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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