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税收优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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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税收优惠审批
许可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 办理时应提供的资料:
凡符合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证明;
7、载明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
8、企业类型确认证明;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凡属异地再投资退税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
办理部门 原纳税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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