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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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依据
财政部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8号令)。
条件
具体内容: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材料
提交的材料: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程序
审批程序如下:当事人提出申请,财政管理部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受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如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财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财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3.决定,经审查,财政管理部门对合作企业的申请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给予审批意见书,并公开许可决定;如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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