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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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在上述第3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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