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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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一方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出让其股份后,在未经行政审批机关批准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恢复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处理方式。
法院查明转让方股东基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现状较好原因,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反悔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尤其是当受让方股东已实际经营外商投资企业,或追加过投资,受让方股东与其他注册股东已经达成新的公司章程或双方之间无纠纷的,法院不应轻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应向相关当事人释明,由相关当事人向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申请。
在诉讼中,行政审批机关批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则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法院应驳回转让方股东的诉讼请求。
行政审批机关批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出相关行政规定,则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外商投资企业原经行政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依然有效。转让方股东要求享有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其他注册股东无异议的,法院应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若受让方股东由此遭受损失的,可另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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