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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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名 称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
许 可
依 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3.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8〕20号)
许 可
条 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设立的地方中外合作企业。
2.中外合作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及要求1. 地方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在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申请书面报告1份;
2.中外合作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批准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5.按规定在州(市)、县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合作经营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批准。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 理
方 式书面受理
有无数量限制 无
办 理
程 序
及 时限
(工作日)
地方中外合作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查阅报送材料,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一次告之需要补全的材料→省财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收 费
事 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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