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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缴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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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缴清出资、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二、执法主体: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瑶海区分局、蜀山区分局、庐阳区分局、包河区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缴清出资、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二、执法主体: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瑶海区分局、蜀山区分局、庐阳区分局、包河区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站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城隍庙分局、鼓楼分局、坝上街分局、公平交易局、直属局受市局委托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三、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四、执法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1997年9月2日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9月29日发布)第五条: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繳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1997年9月2日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9月29日发布)第六条: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1997年9月2日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9月29日发布)第七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既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缴清出资、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二、执法主体: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瑶海区分局、蜀山区分局、庐阳区分局、包河区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1997年9月2日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9月29日发布)第九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六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五、执法流程: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件核审。

  4、告知。

  5、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

  (二)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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