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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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无行业专项管理规定)新设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需资料:
1、 申请报告(中外双方法人代表联合签署并加盖公司章,原件一份。内容应包括:中外双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中外双方投资比例,拟开展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2、 项目建议书(按照《重庆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10号文)及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意见(原件一份)。
3、 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4、 中外双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外方还需提交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对其开业证明的公证文件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香港投资者可直接提供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件)。如中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其身份证明。
5、 中外双方共同签署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均需原件一份,如同时签订有授权技术许可协议需一并报上)。
6、 拟设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委派书、董事身份证明。
7、 中方投资者如含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交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8、 拟设企业预先核准名通知书
9、 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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