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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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5日)第3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01号令,2001年4月12 日)第6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14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1995年9月4日)第一条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办理条件
一、合同章程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合同章程审批事项
(1)中方投资者要求审批合同、章程及变更的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方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7)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如企业经营内容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等; 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5日)第3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01号令,2001年4月12 日)第6条:凡符合下列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2、章程合同变更审批事项
(一)股权变更
(1)企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3)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委派书;
(5)股权受让双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6)股权转让后成为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新的企业章程和外资企业申请表;
(7)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出让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8)股权转让后如有新的投资者参股,应提交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9)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中国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企业关于增加投资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增加投资的决议;
(3)因增资导致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应同时提供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4)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7)如增加投资用于开发新的项目,还必须提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拟增加进口的设备清单;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其他变更项目审批所需材料详见外资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须知单》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批准证书工本费10元
办事流程 提交材料---审查材料---决定批准---下达批准文件-—发给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外资处
办事地点 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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