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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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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随着我国股份制试点的开展,已有少数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随着我国股份制试点的开展,已有少数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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