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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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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二、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涉及有关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专项审批文件;负责人变更的,要提交外国企业对新的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简历和身份证明。

三、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的,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时,应向原
审批机关提交注册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清理债权、债务的完结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及印章;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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