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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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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青波”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有贸易就有争端,有争端就应有争端的解决途径。WTO根据GATT近50年的实践,通过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建立了其独立、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本文有15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有贸易就有争端,有争端就应有争端的解决途径。WTO根据GATT近50年的实践,通过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建立了其独立、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形成的,但应该说在每个方面都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有所发展,是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主要特点是:

(一)统一了争端处理程序。

GATT争端解决机制是由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等几个部分组成,这几部分都规定了各自独立的争端处理程序和规则,不同的争端适用不同的解决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把GATT的货物贸易领域的各种争端处理程序统一起来,也把服务贸易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的争端处理程序统一起来,制定了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等所有领域统一的争端处理程序,范围非常广泛。这种统一的机制对于提高争端解决的效力和加强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协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DSB)。

在GATT中,对不同的争端设置了相应的机构来处理,而《谅解》则建立了统一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解决争端的条款,DSB具有独立履行司法职能的全部权力,从而克服了关贸总协定中常遇到的争端双方“选择规则”(RuleShopping)和“选择机构”(ForumShopping)的困难,使解决争端专业化、法制化。

(三)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

GATT争端解决规则只规定各个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有些案件以合理为由拖到三至五年,到作出裁决时已失却了诉讼价值。《谅解》对争端解决的各程序规定了严格时限:

1、请求协商的成员方若在10天内未接到对方的答复,或在请求协商后不超过30天或双方另外同意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协商,则可直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如果在收到协商请求之后的60天内未能经协商解决争端,可申请设立专家小组,或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2、由DSB设立专家小组,不得迟于申请后的下次会议上设立。

3、30天内组成专家小组,若对谅解所规定的专家小组职权有增减或争论,当事方应在20天内达成协议。

4、专家小组审理案件过程,一般不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

5、专家小组中期评审报告,分送当事方征询意见的时限:

(1)专家小组报告分送DSB各方传阅,这段时间不应超过9个月。
(2)如无上诉,DSB60天内通过专家小组报告,上诉评审不超过60-90天,DSB在30天内通过上诉报告。

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能够在一年之内完成争端解决程序,克服了GATT中某些案件拖延时间的弊端。

(四)确立了新的否决一致原则(Negative Consensus)。

在GATT机制中,协商一致原则(Consensus)一直是在解决争端时作出决议的传统方法,这也是联合国各机构和其它国际组织经由习惯而形成的替代以多数票表决通过的一项决策程序。由于它给予单个政府包括被诉方政府否决任何决定的权利,因此,缔约方赞成对这种“一票否决权”进行限制,但又希望在理事会决策的两个重要方面(理事会决定采纳裁决和理事会授权报复)保留它。协商一致原则的一般规则是,只要在决策会上没有人正式提出反对,就算是通过本决议,缺席、弃权、沉默均不妨碍决议或决定的通过。
而新的否决一致原则与协商一致原则正好完全相反,即只要在决策会上没有人表示同意,就算是否决本决议,本决议不能通过;哪怕只有一人表示同意,本决议即可通过。这种否决一致原则取消了被诉方原来在协商一致原则下享有的否决权,实际上是一种自动通过程序,或更准确地表述为“准自动通过”程序(Quazi Automatic Adoption)。
总之,WTO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否决一致原则,大大推动了争端解决进程,当一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的行为违背了WTO原则或使其在WTO规则下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它就有理由期望获得迅速有效的解决,从而加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五)增设了上诉评审程序(DSU)和上诉机构。

由于专家小组报告一经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专家小组作为一种临时成立的机构,在解释和适用WTO法律规则时又有可能犯错误,因此《谅解》设立了上诉评审程序,并由DSB设立了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这样,便达到在争端解决程序的司法性大大加强的情况下又确保了专家小组报告的合法性和维护当事方权益的目的。

可见,上诉评审程序通过对专家小组评审工作的再评审,可以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对有关协议规则的正确适用。更为重要的是,上诉机构在适用有关法律规则时所作的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则的模糊内容得到明确,而这种解释在同类案例中的反复援用,还可能起到发展世贸组织法以及增加世贸组织法实施的可预见性的作用。

(六)引入交叉报复权,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

DSU规定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30天内进行的DSB会议上,有关的成员方应通知DSB有关其执行DSB各项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如果不能立即执行,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做到,这段“合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不能做到,则须与起诉方谈判,以确定可相互接受的补偿。

在上述方法都不可行的情况—下,DSB还可以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或其它义务,包括实行“交叉报复”。很显然,通过授权交叉报复,使有关当事方可以选择更有效的方式对违反协议的情况进行报复,有助于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

(七)采用政治说理与法律方法相结合处理纠纷。

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政治说理方法与法律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独特的和平解决争端制度。以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政治说理使争端当事方的争端获得满意的解决;以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可以弥补协商等政治说理方式的不足,可以为合理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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