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条例对申请书所需附具的证据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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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申请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在提起反补贴申请时,应当附具以下三方面证据:
一、证明该进口产品的确存在补贴的证据,但是对于补贴的金额和性质并没有要求。
二、证明国内产业存在损害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包括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如果属于农业产品,则要考虑是否给我国政府支持农业的计划增加了负担。
三、证明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关于对国内产业存在的损害是由补贴进口产品通过补贴的影响造成的证据应该包括被指控的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变化的信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由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标所证明的这些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例如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否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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