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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的概念是什么?关于反补贴税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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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的概念是什么?

反补贴的概念是什么?关于反补贴税有哪些规定?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反补贴含义如下:

  1、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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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口产品存在补贴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进口产品存在仅用于工业研究和开发、扶持落后地区、环境保护等补贴的,不适用本条例。

  3、补贴产品所接受的补贴净额,为补贴金额。补贴金额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

  4、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反补贴与反倾销、保障措施有什么区别?

反补贴的概念是什么?关于反补贴税有哪些规定?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

关于反补贴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反补贴的概念是什么?关于反补贴税有哪些规定?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一,关于反倾销税的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二,关于反倾销税的实施及税率的确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次,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条例仅仅在第五章中对反补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特别规定。而且这种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合并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对此两个法律单独立法的惯常做法。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又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该两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单独的《反补贴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工作的开展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透明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经裁决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税额不等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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