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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价格承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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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承诺是一种协议,在此协议中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以此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进口国(地区)对其承诺予以接受并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WTO《...

  出口商可以通过承诺提高他们的出口价格,避免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不过,为了防止出口商在其出口产品没有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也被要求作出这种提价的承诺,两个协议规定,这种价格承诺只有在调查当局初步确定倾销和补贴的存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后才能作出。价格承诺是通过签定协议避免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方式。

  价格承诺是一种协议,在此协议中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以此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进口国 (地区)对其承诺予以接受并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WTO《反倾销协议》第8条规定,如果收到任何出口商关于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及地区出口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从而使主管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那么调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而且,根据此类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倾销幅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果提价幅度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这个提价幅度是可取的。

  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中国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价格承诺的提出

  价格承诺应该由出口商主动提出,或者由进口国(地区)的反倾销机构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进口国(地区)的反倾销机构不能强迫出口商接受价格承诺。而且出口商和进口国(地区)的申诉方不能私下接触并达成协议,按照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如果出现此种隋况,则被指控违反垄断法。WTO《反倾销协议》第8条第5款规定,价格承诺可由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出口商不提出此类承诺或不接受这样做的邀请的事实,决不能有损于对该案的审查;但是,如倾销进口产品继续发生,则主管机关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提出价格承诺的时间,应该是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机关已经就倾销和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之后至作出最终裁定之前的这段时间。也就是说,价格承诺的前提是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机关已经就倾销存在和倾销损害作出初步的肯定性裁定。如果进口国(地区)反倾销调查机关还没有对倾销和损害是否存在作出裁定或者裁定为否定,则不可以寻求或者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WTO《反倾销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除非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已就倾销和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初步肯定裁定,否则不得寻求或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是一种反倾销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替代措施。所以,只有在对倾销和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初裁后才能提出价格承诺,否则,则是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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