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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反补贴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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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在依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在依法调查后如果认定: 原产于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出口产品受到各该国政府的非法补贴, 而且其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行为对中国国内生产同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法定损害, 则我国主管机关有权进行反补贴调查,实施反补贴措施,以消除补贴所造成的法定损害, 尽管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规定过于原则,但是一旦该条例的修正完成后, 采取上述行动将有更为具体的依据和细则。

  从本质上讲,补贴, 尤其是包括出口补贴在内的非法补贴, 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因为外国企业在受到政府财政补贴后, 企业自然要比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更具有竞争力, 出口售价很可能会低于于其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 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扭曲作用。补贴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扭曲作用和负面影响,其形态一般有以下几种:

  (1) 补贴使得进口国生产同似产品的国内产业利益受到损害, 如甲国对某一类产品实施了出口补贴, 可能使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乙国产业受到负面影响。这种损害, 是1994年GATT第六条意义上的损害, 与反倾销协定意义上的损害

  (2) 补贴使补贴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根据WTO (或其前身GATT) 中国同似产品产业根据WTO协定本应享受的国际贸易权益受到"抵销或损伤"(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如在乙国加入WTO之前,其出口产品已经世界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在该国加入WTO之后,由于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了范围更广的关税减让优惠, 所上述市场比例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新水平, 并稳定在这一新水平上, 在甲国对与乙国的出口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实施了出口补贴后, 乙国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在上述情形下, 可以说: 乙国根据WTO最惠国条款享受的贸易权益, 遭到了甲国出口补贴措施的"抵销或损伤"(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3) 对除了某一产品的补贴国或进口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利益造成严重歧视(serious prejudice), 如乙国和丙国均对甲国的出口同一种产品, 而丙国市场份额一直较大, 乙国市场份额一直较小, 在乙国其出口产品实施了补贴措施后, 丙国在乙国的市场份额急剧下降。在这种情形之下, 我们可以说, 丙国在进口国的利益遭到了严重歧视。 正因为如此,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一致对非法补贴予以谴责并立法予以惩处。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均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各自的国内立法,对受到补贴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在受到补贴的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时, 采取包括征收反补贴税在内的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在依法调查

  在中国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情况下,反补贴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也将成为中国政府可供选择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不同的国内产业申请反补贴调查,应根据产业的情况、产品的范围及受补贴产品的情况进行。根据我们的经验和理解, 申请进行反补贴调查,应了解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的资格-------谁有权起诉

  凡代表中国境内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下称申请人),均可以向中国政府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二、 国内产业的构成

  根据目前我国的《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 国内产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或总生产量占全部国内相似产品生产量的(绝)大部分的生产商。但是,如果国内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其本身就是补贴产品的进口商,国内产业则可指其他的生产商。这就是说,判断国内产业的标准有二,一种是在中国所有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生产商;另一种是申请人的总生产量占全国同似产品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商。

  关于何谓"申请人的总生产量占全国同似产品生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商", 目前条例的规定不甚明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 作为国内产业的全国性产业要符合两个条件: (1) 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同似产品的总产量要占到全国该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 而且(2) 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同似产品的总产量要占到包括表示赞成或反对在内的、对发动反补贴调查发表意见生产商的总产量的50%以上。 只有在上述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 才能代表进口国国内产业发动反补贴调查。

  三、何谓相似产品

  同似产品(like products), 是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简称, 是指与被控受补贴的产品同样的产品或与被控受补贴产品各方面的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 前者系指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被控受补贴产品相似的产品(identical products)。 后者系指即虽然在某些方面与被控受补贴产品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similar products)。

  四、反补贴申请的主管部门

  反补贴调查系具有准司法特点的行政调查,反补贴措施属于行政措施。尽管由于至今为止中国尚未出现一起反补贴调查的案件, 但是根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 我国反补贴案件的主管机构将为: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 海关总署;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受理; 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具体而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行使立案权利;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就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金额多少的行使"补贴调查权和补贴裁决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我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外国政府非法补贴之损害行使"损害调查权和损害裁决权"。至于是否采取临时或最终反补贴措施, 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决定权; 海关总署则行使具体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权或其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在依法调查

  五、如何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

  在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时,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申请人应委托代理人提出反补贴申请。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而且对反补贴业务较为熟悉,对国家的经济贸易政策较为了解。代理人一般应为中国注册律师。2、在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或产值中,申请人应占相当的部分。应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说明申请人所占的份额。3、所有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和附件,均应以中文书就。4、提出申请的文件均应以书面印刷体的形式书就,要求至少一式五份。5、将申请书邮寄或直接送达受理部门。

  六、反补贴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

  反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证据:(1)即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存在非法补贴行为;(2)损害,即国外对我出口的补贴产品对中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或实质阻碍某一国内产业的建立;(3)补贴与所主张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申请书应包括那些对申请人能合理获得的下述材料:

  (一)利害关系方的情况

  1、申请人及申请人所代表的我国国内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每个生产厂商在申请前3年每年相似产品的产量与产值、所占中国国内销售市场的份额。申请人应说明申请人的身份及申请人对国内类似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如果书面申请是有代表国内产业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证明该申请是由代表了该产业的国内相似产品的全部已知生产商(或国内类似产品生产商协会)的要求提出的,并且尽可能地提供代表这些国内相似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情况。2、申请人代理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申请人或其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厂商对代理人的授权证书。3、受补贴产品的生产厂商、出口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受补贴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或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每一个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进口该产品者的名单。

  (二)受补贴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情况

  1、受补贴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及对产品的具体描述和陈述,在中国关税税则中的序号、原产地和出口国。2、受补贴进口产品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向中国出口的数量及金额。 提供受补贴产品进口数量发展变化的材料,可以用于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似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情况。3、对受补贴产品在过去一年中实际支付或应予支付的进口价格。 应提供受补贴产品出口价格的材料,或在适当时,受补贴产品在中国首次向第一个独立买主转售时的价格材料。4、受补贴产品在个贸易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及金额情况。5、受补贴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正常贸易渠道中用于消费的价格或生产成本。如无前述数据,则提供该产品到第三国的价格。应提供受补贴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材料(或适当时,受补贴产品从原产地国合伙出口国向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出售时的价格材料,或受补贴产品构成价格的材料)。6、估算的受补贴产品的从价补贴金额。原则上,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由政府主管机关确定, 但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书中依照接受补贴的厂商应政府补贴项目获得的利益估算补贴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在依法调查

  (三)国内产业受损害的情况和证据

  国外生产商对我出口产品实施补贴,并不使中国政府当然地有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只有在补贴对国内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法定损害时,才可以实施反补贴措施。这里的法定损害:与反补贴法中的损害具有同样的含义。证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

  (1) 关于受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申请人在申请书的损害部分, 一般首先应当指出受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绝对数量或相对于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或消费的数量的增长情况, 并以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2) 受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对国内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情况。申请人在申请书的损害部分, 必须说明: 与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相比,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大幅度的价格削减,或者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度压低了国内相似产品的价格,或者是否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本可发生的价格增长。这一点对于主管机关认定是否存在采取反补贴措施所需的损害, 是非常重要的。 (3) 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国内相似产品产业的冲击程度。 申请书还应包括对国内相似产品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的评估,包括实际或潜在的变化,如产量、销售、市场份额、补贴金额的大小、利润、生产力、投资效益、开工率、价格资金流动、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及库存等。只有在评估基础上, 认定国内相似产品产业的上述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总体上产生恶化或呈现恶化趋势时, 国家反补贴主管机关才能采取包括征收反补贴税在内的反补贴措施, 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2、国内产业受损害的类型

  尽管上文已经指出, 非法补贴的负面影响包括三种, 即损害; 抵销或损伤; 严重侵害..(1) 实质损害。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时,应综合考虑前述各经济因素。 (2)实质损害之威胁。确定一国之补贴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之威胁,应依据事实,而不应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遥远的可能性。导致补贴将引起损害的情况的变化必须是明显可预测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在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之威胁时,应在申请书中考虑以下因素:

  a)补贴进口产品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中国国内市场,表明进口巨大增长的可能性;

  b)出口商有充分的、自由处置的、迫近的大量的能力,表明当考虑了其他出口市场吸收这些额外的出口量的能力后存在向中国市场大量增加补贴产品的可能性;

  c)进口产品是否会对国内价格带来重大的压抑或抑制性影响,以及可能会增加进一步进口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在依法调查

  d)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申请人如果主张存损害之威胁, 那么必须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能够得出如下结论:补贴出口产品的增加是十分迫近的,而且除非采取保护性措施,否则将会造成实际的实质性损害。否则, 申请人无权实质损害之威胁。(3) 实质阻碍了国内相似产业的建立 如果由于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导致了我国新产业建立过程受到阻碍, 那么, 即使目前尚未有实际损害的证据, 也可以证明法定损害之成立。 担应该注意的是: (1) 受到外国非法补贴损害的产业必须是尚未建立之产业; (2) 投资人为建立之新兴产业, 必须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实质性步骤, 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投资之意图和计划层面上; (3)投资人建立新兴产业的过程受到切实的阻碍; (4) 上述阻碍必须是达到实质性之程度。

  3、补贴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WTO的反补贴立法, 申请人必须证明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法定之损害,并提供证据表明补贴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WTO的反补贴协定还规定:反补贴主管机关在调查时还应审查除补贴进口产品以外的、同时正在导致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任何其他各种已知因素;主管机关不得因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受补贴进口的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 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其它致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受补贴的相关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需求的萎缩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国内外厂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技术的发展以及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的能力等。

  七、保密性材料

  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当事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予注明,并向主管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要求并说明理由,但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能对所提供的材料有一个合理的了解。保密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主管机关如认为没有必要对所提交的材料作保密处理,但提供材料的当事方不愿公开其材料,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即使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这些材料作保密处理,但提供材料的当事方不能或未能及时提交非保密性概要,亦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

  八、初步审查

  我国反补贴主管机关将对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进行调查是正当的。如事实证据不充分,或申请书未按要求做成,主管机关可发回要求补充或决定不予立案调查。

  九、公告

  如反补贴主管机关认为具备了初步的证据,将在外经贸部文告上公布立案调查的决定。反补贴调查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通知公布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及反补贴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如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在依法调查

  十、调查方式

  为进行调查,反补贴主管机关将把要求提供的材料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给予充分的机会让其用书面提出他们认为与该调查有关的全部证据。反补贴主管机关将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出调查问卷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被调查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出答复。同时,反补贴主管机关可以对所有有关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任何一方在法定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者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极大地妨碍调查,反补贴主管机关可以在现有的最佳资料的基础上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中国在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应遵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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