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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补贴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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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所谓禁止性补贴是指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又称为红色补贴。这类补贴实际上是很明确地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因此最有可能对其他...

  引言:所谓禁止性补贴是指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又称为“红色补贴”。这类补贴实际上是很明确地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因此最有可能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反补贴协议》第3条的规定,下列补贴为禁止性补贴:(1)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出口行为的应急补贴;(2)对使用国产品进行补贴,而对使用进口产品不予以补贴。

  《反补贴协议》附件

  1具体列举了下列几项属于对出口的补贴行为:

  (1)政府对出口企业直接给予的现金补贴;

  (2)给予出口企业的外汇留成或其他类似的鼓励措施;

  (3)在运输上为出口货物运输提供更优惠的待遇;

  (4)在生产上和服务上为出口企业提供更优惠的待遇;

  (5)减免、退回或缓征出口企业应缴或已缴的直接税和社会福利缴款;

  (6)给予出口企业比内销企业更高的征税基数折扣,以减少出口生产的征税额;

  (7)对出口企业在生产与销售之间的间接税的征收上予以较内销企业更优惠的减免、退还、缓缴待遇;

  (8)在按生产流程分级征收的间接税上,给予出口企业较内销企业更优惠的减免、退还、缓缴待遇;

  (9)对出口企业因生产出口产品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实行进口退税超过进口关税实际征收额,或者在已有部分进口替代之后仍继续实施进口关税的退还;

  (10)以更优惠的条件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或保险,这些信贷担保或保险实际上起到了降低出口产品成本的作用;

  (11)政府给予出口企业的信贷利率低于市场实际利率;

  (12)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出口产品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导致其出口售价低于可比的内销价格。对初级产品的补贴导致补贴国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较高份额;

  (13)以任何形式向出口经营活动和进口替代经营活动所提供的其他政府补贴。

  2、针对禁止性补贴的救济措施

  《反补贴协议》第4条规定,对其他成员方的禁止性补贴,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磋商

  一个成员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正在实施一项禁止性补贴关对其造成了损害,可提出嗟商请求。嗟商请求就包括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陈述与证据。被请求的成员方应可能快地进行嗟商。磋商应在30天内结束。

  (2)专家小组

  如果经过磋商在30天内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任何参加磋商的成员方可将所涉及的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请求设立专家党小组。专家党小组成立后,可请示求争端解决机构常设专家小组就所争议事项是否是一项禁止性补贴予以审理。常设专家小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立即审查有关证据,并应向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供机会证明该措施不属于禁止性补贴措施。常设专家小组就该措施是否属禁止性补贴一事在专家小组规定时间内向其报告结果,专家小组应无条件接受这一结论。专家小组就该事项所作的最后报告应在专家小组成立后90天内分发给各成员方。如果该措施属于禁止性补贴,专家小组应建议初稿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自专家小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后30天内,除非当事方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外,争端解决机构应通过该报告。

  (3)上诉

  争端所涉及任何一当事方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后,上诉机构应自上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最迟也得在60天内作出决定。上诉报告一旦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地予以接受,但自该报告发给各成员方之后2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者除外。

  (4)执行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在专家小组报告规定的具体期限内没有得到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应高批准起诉方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

  (5)争端解决的期限

  《反补贴协议》第4条第12款规定,除该协议对有关禁止性补贴争端解决的具体期限有明确规定外,争端解决机构关于该类争端解决适用的期限应是一般争端解决机构审案期限的一半。

  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鼓励某种商品的出口,对该商品的出口所给予的直接补助或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现金补助,或津贴。间接补助是政府对选定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税收上的优惠。如对出口的商品采取减免国内税收(如宽减公司所得税等)、向出口商提供低息贷款等。

  出口补贴的目的:为了使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以低于实际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售其产品,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产品的出口。

  本文所言及的补贴,并非泛指国内政府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而是专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一项措施。对于其涵义,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了如下界定:补贴(subsidies)是指在一定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any public body)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内输出某种产品,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国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是一种促进出口同时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众所周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国家垄断投资,长期以来补贴曾是我国宏、微观经济的内容。即使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仍实行着财政补贴政策。仅1998年一年,中央预算提供给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9个部门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就达74.69亿元人民币。其实,任何一个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市场国家也都存在财政补贴,与我国相比较只是性质范围不同而已。不过现在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补贴政策也必须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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