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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反补贴制度的法律完善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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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大反补贴案例分析,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反补贴问题隐患,主要在于反补贴立法层次低,政府长期介入和企业认识低。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并从政府和企业两方入手来构建应对反补贴措施框架:企业要重视反补贴调查程序,加强技术创新,减少企业对政府的财政依赖,形成与商会协会和政府“联动”;政府应转变管理观念, 改变管理体制,做好现行政策的清理与新出台措施的审查,建立高效的地方经济调控体系,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协调沟通。

  【关键词】 金融危机 反补贴 政府 企业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浙江对外面临严峻形势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这迫使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从而加剧国际贸易摩擦。中国作为"两反两保"的最大受害国,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浪潮中首当其冲,而浙江省作为中国最大的一般贸易出口省,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灾区”。

  根据浙江省经贸局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共遭遇来自美国、欧盟、印度等19个国家和地区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81起,占全国的九成左右,同比上升28.6%;直接涉案金额15亿元,占全国四分之一左右,同比上升30%。[②]

  针对这些在金融危机下爆发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机电和纺织品受影响最大。浙江机电产品涉案37起,涉案金额4.7亿美元,分别占总涉案数和涉案金额的46%和31%;纺织品涉案12起,涉案金额4.5亿美元,分别占15%和30%;化工产品涉案11起,涉案金额1.8亿美元,分别占13.6%和12%;轻工产品涉案10起,涉案金额1.9亿美元,分别占12.3%和12.7%。

  第二、国际贸易摩擦主要来自主要出口市场。2008年,对浙江产品发起"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和"337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美国、印度和欧盟。三者均为浙江前十大主要出口市场,共提起案件39起,涉案金额12.88亿美元,分别占总体的48%和86%。

  第三、一国立案后产生连锁反应。浙江出口的聚乙烯、聚丙烯材料机织物、聚酯丝和聚酯纱线先后遭遇了土耳其、韩国和印度的反倾销调查;继欧盟对紧固件实施反倾销调查后,美国、哥伦比亚和加拿大也相继对螺钉、螺栓、螺丝螺帽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再调查;继欧盟对皮面鞋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巴西也对鞋类产品立案反倾销。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二、反补贴典型案例分析及启示

  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是全球贸易体制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补贴作为各国政府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对于一国实现其在贸易和金融等方面的目标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补贴也会对贸易和生产产生有害的影响,它扭曲了资源的分配,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从而对进口国的国内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为确保补贴不损害有关国家的

  利益,不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反补贴措施。

  2004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飞速增长的同时,与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国外纷纷加大了针对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力度,有些国家开始针对我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措施,尤其是在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三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种种现象表明反补贴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因此,寻求取代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的措施扶持我国产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外的反补贴调查,成为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作者拟从加拿大反补贴案的角度来分析,找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来探讨我国反补贴立法的完善。

  (一)案件分析

  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可以认为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从2004年的三起加拿大的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案看,今后必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尤其是对作为出口贸易大国的中国。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一个出口贸易大国,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

  回顾2004年加拿大提起的三起反补贴案例: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做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③]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二)启示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④]规定,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排列的任何补贴;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自加入世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并全面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虽然我国全面承诺遵守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但是,我国在2003年以前并没有遭受过国外反补贴调查,是何种原因促成了2004年的一连串的反补贴案件,从以上的案件来看,作者认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改变。“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规避反补贴措施的保护伞。过去发达国家在开展反补贴调查时,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是由政治因素而不是市场因素决定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中国在加入WTO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即在2016年12月前一直作为非市场国家对待。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许多国家一般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并没有对我国的产品实施反补贴调查,加拿大提起的三起反补贴案就是例证。

  2、对外贸易摩擦引发反补贴案件增加。是与反倾销相比,国际上反补贴调查发生数量较少。这是因为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另外,补贴作为一种增强本国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因此,除非被调查对象国政府补贴行为非常明显,原则上各国一般不愿对他国进行反补贴调查。但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对外贸易摩擦的增多,国外就开始利用反补贴措施来限制我国的对外贸易。加拿大提起的反补贴案就是由于我国对加拿大的出口产品的增加造成了对其国内行业的冲突而引发的。

  (三)启示二:

  反补贴案件的过程十分复杂,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他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政府间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以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提起的反补贴案例为例。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2004年3年31日,涉及我国的二十多家企业。[⑤]其整个调查过程有:调查的程度深,触及的面广、涉及的政府部门多的特点。程序上首先是对我国反补贴调查首先是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发放调查问卷,并且规定比较紧的答复调查问卷的时间;然后根据调查问卷的信息收集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过程中,首先是对涉案企业进行核查,随后就涉案企业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实。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应对外国提起的反补贴应从企业、政府和立法上各个方面进行。

  三、我国目前存在的“反补贴”隐患

  作者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诸多隐患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全能政府的介入。长期以来, 我国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设置基本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虽然经过20 多年的改革, 政府机构得到多次调整, 政府职能相应有所转变, 但是直到目前, 政府职能仍然没有实现实质性的转变, 全能政府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除, 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中国目前所实施的旨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计划和政策措施, 有许多显然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

  2、有关反补贴立法的层次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仅有《对外贸易法》在第43 条对反补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上,主要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3月对其中部分条款文字做出修订 ,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2002年初分别颁布了《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和《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3日颁布了《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2003年7 月,经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商务部,在作出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更正为商务部的修改后,对上述部门规章予以重新公布2003年10月再次颁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一并构成了当前我国的反补贴法律体系。[⑥]从法理角度衡量,我国对反补贴的立法时间短、立法层次相对低的特点,这使得我国在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存在法律上支持的不足。

  3、企业认识不足。2003年以前,中国的企业并未认识到反补贴的问题,对反补贴的问题存在认识的不足,而2004年突如其来的反补贴案让中国的企业措手不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很少重视对WTO等有关国际贸易规则的了解,并且,国内企业往往存在通病:过分注重经济效益的追求,忽视对自身人才的培养,在应对国外的反补贴案中逐渐显示出了人才的劣势。

  四、反补贴立法完善

  我国应重构反补贴立法的体系,并使我国反补贴立法在措辞及程序上严格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定。

  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反补贴立法。

  如前分析,我国目前有关反补贴立法存在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也不足够大的特点,并且在具体的适用中缺乏足够的信服力。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应进一步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其位阶,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并制定更多的配套法规及规章,建立更加完善的反补贴法律体系。

  2、我国应将某些规则作弹性化处理,且在实践中给主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虽然容易实施,只需对号入座就可,但过于具体,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因而有必要对该标准进行弹性化处理。此外,在实践中,欧盟、美国和印度的相关立法倾向于给反补贴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在立法中没有规定主管机关自由裁量权。这样很可能使主管机关无法灵活适用法律。根据我国国情,应赋予主管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原因如下:我国反补贴立法刚刚起步,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反补贴立法不可能十分成熟,从而对法律的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应赋予主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好的适用法律。

  3、我国应对反补贴立法中已有内容作更为具体的规定。

  我国《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了对反补贴措施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将反补贴措施等同于一般行政行为,没有顾及反补贴措施的特殊性,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明确具体规则,为当事人提起反补贴申诉、参加反补贴应诉等提供程序保障。

  五、我国应对反补贴的措施构想

  尽管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针对的是政府对企业、行业给予的财政资助和价格支持,但其效果却要由企业来实际承受(各进口国将对接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所以要很好地应对国外的反补贴措施,除了政府应该深入理解SCM 协定及相关的WTO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符合SCM 要求的产业财政补贴政策外,作为市场主体的各出口企业也必须重视反补贴措施的应对。由于进口国的反补贴措施可以对禁止性和可诉性补贴同时使用,因此作者认为:禁止性补贴的应对,主要依靠政府及时清理相关产业财政政策,避免使用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形式来支持产业的发展。但对于可诉补贴,即给进口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由于其本身不是被绝对禁止,而且在实践中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这就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补贴措施创造了条件。

  (一)企业应对

  具体而言,各出口企业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做好反补贴措施的应对:

  1.反补贴调查程序应对

  包括调查程序前、后整个过程。

  (1)在调查程序前,应该尽可能了解该国市场内与本企业出口产品相竞争产业的现状及其发展动态、利润水平状况,以控制本企业出口产品的市场投向,避免在短期内集中向某一特定市场输出过量的某种受补贴的产品。这是预防进口方企业提出反补贴申请的根本。如前面加拿大对我国产烧烤架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短时间内我国烧烤架出口加拿大的数量增长过快,导致了加拿大烧烤架生产企业的不满,诱发了反补贴申请的提出。因此,企业在出口产品前可以利用其拥有的人才、资金、信息渠道优势,注意收集主要出口目标市场的产业资料,加强对受补贴产品在市场投向上的宏观调控和指导。而作为企业来说,也要主动收集目标市场相关产业的资料,以综合确定产品的市场投向。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

  [⑤]肖瑜: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与动态》,2005年第6期。

  [⑥]夏兰、刘阳:中美反补贴法律机制的几点比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⑦]王腊梅 、袁小平:SCM协定下我国出口企业反补贴措施的应对,《经济管理》,2006年第9期。

  [⑧] 前100家研发投入最多的企业中有三家韩国企业:三星电子位列第17位;现代汽车第56位;LG电子第65位。韩国大多数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长率超过10%,LG化工(增长率119%)和现代汽车研发投入(增长率102%)增长最快;三星电子投入最多,占据韩国总研发投入的46.7%;而在2002-2004的三年中,三星电子的研发投入从约15.3亿英镑增至24.66亿英镑,现代汽车从约3.1亿英镑增至9.76亿英镑, 现代汽车从约4.6亿英镑增至7.76亿英镑。

  [⑨] 2005全球企业研发投入排行榜,http://www.istis.sh.cn/list/list.aspid=2503,2009年5月16日访问。

  [⑩]段爱群:《法律较量与政策权衡(WTO中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证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2)反补贴调查发起后的应对

  根据《SCM 协定》的规定,进口方一定是在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足够证据证明进口商品存在补贴情况,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补贴与产业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进口方当局才会发动反补贴调查,向出口商和出口国政府发放调查问卷。如果涉案企业和政府不积极参与调查,进口方将会依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做出裁判。所以在反补贴调查中同样需要企业积极参与,就是否存在补贴,是否是专向性补贴,是否给进口方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提供充分的证据。我出口企业只有证明不存在专向性补贴或专向性补贴没有给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才能避免征收反补贴税的命运。[⑦]

  2、企业的技术创新,减少企业对政府的财政依赖,这是解决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问题的根本措施。现在企业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企业如果不能迅速走向科技创新的前台,将最终形成过度的对外技术依赖,这远比资金依赖、市场依赖所带来的影响更加深远并难以摆脱。根据2005年10月,英国贸工部发布第15次“全球企业研发排行榜”(The 2005 R&D Scoreboard),这是迄今规模最大的全球企业研发排行和分析报告,韩国共有11家公司上榜,[⑧]而中国大陆几乎没有研发活跃的企业,中国大陆仅中石油、中兴通讯、中石化、联想四家公司上榜,[⑨]企业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大量的产业技术和高新技术均由企业完成。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科研经费强度很低,多年来我国大中型业的科研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直在1%以下徘徊,这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215%至4%的比例相去甚远。如果我们没有自主的和长期的基础科学研究、基础技术开发,那么我们也就没有在此基础之上的自主应用技术,更谈不上发展前瞻性高技术,自主创新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因此 ,要加大基础研究的财力投入,还要大力加强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智力支持,从根本上脱离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从而减少政府补贴行为。

  3、企业要与商会协会和政府“联动”应对贸易磨擦。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在应对贸易摩擦方面采取了商务部、地方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协会等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的“四体联动”工作机制。面对日益增多的出口贸易摩擦,我国企业要积极与主管部门、商业协会和政府的“联动”,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范贸易摩擦,以合理的手段来维护国家的经贸权益和经济安全,减少甚至消除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带来的消极影响。2008年12月初,欧盟针对我国产螺钉和螺栓的惩罚性关税正式表决通过,我国紧固件生产企业已请求我国政府将该案上诉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决定在国内对两家欧盟的合资企业提起诉讼,控告它们利用欧盟反倾销调查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我国紧固件生产企业还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从欧盟进口的紧固件发起反倾销调查。此次政府与企业联手应对欧盟惩罚性关税壁垒的行为值得借鉴。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二)政府应对

  1、政府应转变管理观念, 强化服务职能, 改变管理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 全面体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 促进地方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⑩]

  2、建立高效的地方经济调控体系。制定和实施地方经济发展政策, 保证社会经济稳定与增长; 要在符合WTO 规则的前提下, 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 建立经济发展的政策促进体系, 从对企业实施特殊优惠政策转向按产业发展需要有选择地鼓励发展;实行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及公平分配, 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信息网络建设, 完善地方经济监督预警系统, 增强经济管理和调控的效果。

  3、做好现行政策的清理与新出台措施的审查。在目前形势下,政府一方面应深入研究WTO规则与国外反补贴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加紧对现行的补贴政策进行一次检查,认真梳理和调整与WTO规则不相符的补贴政策与措施,不再实施的要及时清理。要不断改进政府调控经济和发展产业的手段,在出台金融、产业扶持、国企改革、税收和土地管理等领域的直接优惠政策和措施时,要严格审查,内容表述须严谨,防止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补贴政策与措施的条文出现;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和政策创新,制订与WTO反补贴规则不相冲突的新的补贴政策,尤其是被其他成员国证明行之有效的补贴政策,以规避反补贴调查。

  4、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协调沟通

  国外反补贴诉讼矛头指的不仅是中央政府层面,也包括省、地(市)、乡镇政府;涉及的部门不仅是商务部门,还包括所有的行政和司法部门。从加拿大对华的反补贴调查问卷看,不仅外贸、科技、国税、地税等部门被核查,而且司法、国土、劳动、社保、环保等政府机构,乃至银行、电力、自来水等公共事业部门都被列入调查清单。由于各部门分属不同领导,且有关数据掌握的口径不一,举证工作的综合协调难度非常大,尤其是涉及国税、海关、银行等国家垂直管理部门,难度更大。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机制。接受反补贴调查时,披露信息及进行陈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十分重要,如被发现有重大隐瞒、遗漏或矛盾,后果会比较严重。因此,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协调沟通。

  5、发挥专家作用,熟悉游戏规则

  我们应对国外反补贴的实践经验少,专业人才极度匮乏,要通过培训让更多的有关政府部门官员与出口企业管理人员熟悉游戏规则。由于我国面临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形势比较严峻,因此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尽快形成政府、企业与社会共同应对的合力。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充分发挥WTO事务机构、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作用,请这些机构的专家研究美国、加拿大等国反补贴调查案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全面审视现行各项政府补贴政策,判断其是否符合我国入世承诺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并根据实施效果提出相关政策调整意见,切实增强应对能力。 -----基于金融危机背景 【摘 要】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萎缩,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各国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我国企业必须正视反补贴问题。从2004年加拿

  (本文获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2009年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二等奖)

  【参考文献】:

  [1]《浙江加快建设预警点应对金融危机下激化的贸易摩擦》,浙江商务之窗,http://zhejiang.mofcom.gov.cn/aarticle/sjshangwudt/200904/20090406170667.html,2009年5月17日访问。

  [2]中国对外贸易领域遭遇新的壁垒--反补贴,中国经济网,

  http://finance.ce.cn/macro/myal/200607/26/t20060726_7882674.shtml,2009年5月15日访问。

  [3]肖瑜:加拿大反补贴案的思考,《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与动态》,2005年第6期。

  [4]夏兰、刘阳:中美反补贴法律机制的几点比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5]王腊梅、袁小平:SCM协定下我国出口企业反补贴措施的应对,《经济管理》,2006年第9期。

  [6]2005全球企业研发投入排行榜,上海情报服务网,

  http://www.istis.sh.cn/list/list.aspid=2503,2009年5月16日访问。

  [7]段爱群:《法律较量与政策权衡(WTO中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证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8] 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王传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条文释义》,长沙:湖南科技出版社,2006年版。

  [10]欧福永:《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①] 谢春林,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金融、民商事。

  吴建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西南政法经济法硕士。

  [②]《浙江加快建设预警点应对金融危机下激化的贸易摩擦》,浙江商务之窗,http://zhejiang.mofcom.gov.cn/aarticle/sjshangwudt/200904/20090406170667.html,2009年5月17日访问。

  [③]中国对外贸易领域遭遇新的壁垒--反补贴,http://finance.ce.cn/macro/myal/200607/26/t20060726_7882674.shtml,2009年5月15日访问。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补贴 :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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