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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和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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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国内产业,阻止国外向其倾销产品,马来西亚于1993年颁布了《反补贴和反倾销法》(注:马1993年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法颁布早于世贸组织协定的签署,为与WTO协议要求一致,1998年马对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94年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对国外的倾销和不正当补贴进行立案调查和认定。

  为保护国内产业,阻止国外向其倾销产品,马来西亚于1993年颁布了《反补贴和反倾销法》(注:马1993年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法颁布早于世贸组织协定的签署,为与WTO协议要求一致,1998年马对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94年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对国外的倾销和不正当补贴进行立案调查和认定。

  1994年马来西亚还成立了负责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认定的专门机构 贸易发展联合会(the Trade Practices Unit, 简写为TPU),该联合会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官员组成,其领导成员包括一名主导主任助理、一名司法官员、两名主任助理、两名海关人员和两名会计师。该联合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执行和贯彻1993年通过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法案(1998年修订)及1994年4月28日实施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细则,二是对受国外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马来西亚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予以通告、提醒并给与建议。

  马来西亚制定反补贴和反倾销法的目的就是授权马调查机关对国外制造商和进出口商的不公平贸易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国外倾销的或不正当补贴下的进口给马国内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查。

  马贸易发展联合会成立以来,已受理了6次反倾销和1次快速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1996年8月对源于欧盟和印尼的Self-Copy Paper 进行的反倾销调查,认定倾销成立,分别征收0-11%和0-23%的倾销税;

  1997年7月对源于澳大利亚、欧盟、印尼、和韩国的Corrugating Medium Paper 进行的反倾销调查,认定倾销成立,分别征收11.0%、0-37.2%、0-12.0%和17.3-35.4%的倾销税;

  1998年12月对源于日本的Self-Copy Paper 进行反倾销调查,认定倾销成立,裁定征收5.1-19.1%的倾销税;

  1999年2月对源于印尼的Self-Copy Paper 进行快速审查,认定倾销成立,并裁定征收19.6%的倾销税;

  1999年11月对源于泰国的Plaster和Gypsum Board 采取的反倾销调查,认定倾销成立,裁定对其征收27.1-53.6%的倾销税;

  2001年10月25日开始对源于印尼的Self-Copy Paper 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尚未结束。

  2002年1月10日对源于印度、韩国、泰国的焦碳进行调查。

  2002年4月23日对源于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自行车进行调查。

  (注:1994年以来,针对马来西亚出口商品采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有29起。有关马来西亚反倾销的具体做法可浏览马贸工部网站,网址:www.miti.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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