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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反补贴关税的磋商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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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补贴关税中规定:发起调查的要求被接受以后,无论如何在调查发起之前,即应向产品受调查的签约国提供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以澄清出现的问题情况和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在进行反补贴关税的磋商时需要注...

  反补贴关税中规定发起调查的要求被接受以后,无论如何在调查发起之前,即应向产品受调查的签约国提供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以澄清出现的问题情况和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

  在进行反补贴关税的磋商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发起调查的要求被接受以后,无论如何在调查发起之前,即应向产品受调查的签约国提供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以澄清上述第二条第1款所述问题的情况和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

  2.在调查的整个过程中,也应向产品受调查的签约国提供适当机会,继续进行磋商,以澄清事实真相和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

  3.在不妨碍提供适当机会进行磋商的情况下,有关磋商的各项规定无意防止签约国机构加速发起调查,达成不管是肯定还是否定的、初步或最后调查结论,也无意防止签约国机构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采取临时或最后的措施。

  4.打算发起调查或正在进行调查的签约国应根据要求允许其产品受调查的签约国接触非机密证据,包括用据以发起或进行调查的机密资料编写的非机密资料的摘要。

  11.如果产品并不直接自原产国进口,而是途经另一国出口到进口国,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应完全适用,原产国与进口国间进行的交易应视为本协议规定的交易。

  5.当调查机构确信不存在补贴或者所称补贴对工业的影响并未引起损害,该调查即应中止。

  6.调查不应妨碍结关手续。

  7.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发起后一年内结束。

  8.不管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初步或最后的调查结论都应该发布公告。撤销一项调查结论也应发出通知。如果是肯定的调查结论,每个公告都应陈述调查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调查和得出的结论,及其有关理由和根据。如果是否定的调查结论,每个公告至少应说明基本的结论和简要的理由。调查结论的所有公告应送达该调查结论涉及产品的签约国以及有关的出口商。

  9.各签约国必须尽快将其所采取的有关反补贴税的初步或最后的行动报告该委员会。此类报告存放在总协定秘书处供各政府代表检查。各签约国还必须每半年一次递交前6个月内所采取的任何反补贴税行动的报告。

  对于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中的专向性补贴来说,只有在此类措施对另一国造成损害或严重的消极作用,才可进入磋商程序或采取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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