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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反倾销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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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万沥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业界请求 国内生产者如认为受到以不公平竞争条件进口产品的影响,可要求与外贸委员会或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进行会谈,并向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索要相关 一、业界请......本文有244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一、业界请求 国内生产者如认为受到以不公平竞争条件进口产品的影响,可要求与外贸委员会或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进行会谈,并向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索要相关

  一、业界请求

  国内生产者如认为受到以不公平竞争条件进口产品的影响,可要求与外贸委员会或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进行会谈,并向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索要相关表格以启动程序。表格填妥后,应面交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的文件接收和通报处。请求应由国内产业或以国内产业的名义提出,并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和损害,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国内产业代表名义的请求可由代表该国内产业的商协会提出。

  二、调查机构审理

  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的文件接收和通报处收到请求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将请求原件送往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同时抄送外贸委员会。外贸委员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请求中是否存在错误和遗漏,之后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将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方进行更正。如果请求中未发现错误和遗漏,或已于5个工作日内更正,则请求被接受并立档。外贸委员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存在国内同类产品问题形成报告,并发至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如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认为请求方未能代表国内产业,则其可决定终止程序。调查机关在收到一个企业或多个企业的请求后,将审查请求方与国内产业的代表性问题。根据《WTO反倾销协定》以及阿第24425号国内法,只有当申请得到总产量构成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的支持,则该请求方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但是,如明确支持请求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时,则调查不得被发起。

  外贸委员会及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审查证据的准确性和相关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并在外贸委员会提交国内同类产品报告后的35个工作日内通报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在收到外贸委员会关于因果关系的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提出是否启动调查的建议。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两个机构的报告和建议后,将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相关决议将在阿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并规定在公布后第二天为决议生效日。

  三、调查的发起

  关于启动调查的决议在公报上公布后,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及外贸委员会将向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并规定涉案企业应在收到调查问卷的3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毕并提交至相关机构。有关答卷和资料应由经阿根廷公共翻译大学认证的国家注册翻译员译为西班牙文,并由阿驻华使领馆认证。经过阿驻华外交机构认证的文件,无需再经阿外交部认证。涉案企业如需延长问卷提交期限,需书面提出申请。该申请要求用西语写就,并需注明企业在阿根廷的联系地址,且需面交至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的文件接收和通报处。 一、业界请求 国内生产者如认为受到以不公平竞争条件进口产品的影响,可要求与外贸委员会或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进行会谈,并向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索要相关

  在问卷以及可获得证据的基础上,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形成倾销初步报告,同时外贸委员会对损害及因果关系形成初裁。上述报告将由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上报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如认为有必要避免调查期间造成的损害,生产部长可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有效期为4个月,但在协定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可延长。

  调查过程中,所有相关利益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国、出口商、外国生产商、最终和中间消费者)均可参与并提供其认为有关的证据。在调查结束前,外贸委员会和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的技术成员可以访问工厂和公司以核实问卷中提供的相关信息。在调查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还可举行听证会或相关利益方会议。

  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和外贸管理委员会应在调查启动后200个工作日内通知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倾销是否存在,是否对国内企业造成损害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期限在特定条件下可延长,但不能超过WTO协定规定的最长期限。调查过程应在发起后的12个月内结束,如出于案件复杂性的要求,该期限最长可延至调查发起后的18个月。

  四、措施的采取

  在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和外贸委员会向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提交损害、倾销和因果关系报告后,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将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提出建议,之后工贸和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将就是否采取最终措施问题向生产部长汇报,生产部长将最终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并签署决议。相关决议将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

  五、措施的复审

  通常情况下,在措施采取一年后,经向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提出请求,可对所有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但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或出于调查机关的利益,可在措施采取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由调查机关自主发起或受相关利益方的请求发起。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及外贸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请求后,在180个工作日内分别形成损害和倾销报告。如案件复杂性要求,该期限可最长延至240个工作日。外贸委员会在损害和倾销报告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因果关系报告并上报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并抄送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副国务秘书处在收到因果关系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向工贸国务秘书处提出建议,之后工贸国务秘书处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生产部长做出汇报,生产部长将最终做出关于是否继续维持、修改或撤销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复审应于发起后9个月内结束,并保证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如案件复杂性要求,复审期限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一、业界请求 国内生产者如认为受到以不公平竞争条件进口产品的影响,可要求与外贸委员会或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进行会谈,并向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索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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