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应诉中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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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99年11月,中美就中国入世达成了双边协议。这个协议实际上成为中国与其他主要的WTO成员国双边协议的模板。根据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面临着两个问题:(1)按照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争取市场经济待遇;(2)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依赖于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规定。也就是说,在中国入世后的15年内,中国必须依照每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逐个去论证自己是否具备了市场经济条件;如果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正常价值则按照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计算。
一、 市场经济待遇问题的动态
美国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最为强硬与守旧,在各国纷纷根据中国经济形势发展而对有关市场经济规则有所松动的现在,美国的有关政策并未发生丝毫变动。美国关税法第771(18)(A)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商务部认定的任何国家,国内成本与价格不反映市场规律,因此其国内的产品售价也不代表该产品的真实价值。”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采用不同的方法。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活动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组织方式,这个定义是不含任何量化标准的。欧盟反倾销法中所谓的“非市场经济”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或判断标准,而仅仅在第519/94号理事会条例的附录中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凡不在名单上的国家则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第905/98号条例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掉,它反映了欧盟反倾销法在市场经济规则方面对中国的重大变化。但是,欧盟并没有将中国彻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而是将中国归入“转型经济国家”这一类。(David Wall: Is China a Market Economy Chatham House China Task Force , Vol.8, No.3, 1997, p.61-76.)
欧盟为了避免对华反倾销政策和对华总体贸易政策自相矛盾并考虑到美国等其他国家已对中国的企业采用分别对待的做法,欧盟通过个案调查的方法,在个案中授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盟衡量中国企业是否满足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标准:
(1)企业未受到政府的重大影响而是根据市场信号做出决策;(2)企业有一套清楚的财务记录且账目必须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独立审计的;(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未因市场经济体制影响而扭曲;欧委会禁止被调查企业参与易货贸易,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会妨碍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4)企业受破产法和产权法的制约,以确保其运作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5)外汇兑换率依照市场汇率确定。(吴喜梅著:《WTO反倾销立法与各国实践》,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165页)
在过去的6年里,在澳大利亚的反倾销调查中决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有关的法律已历经数次修改。澳大利亚在2009年4月与中国政府签订谅解备忘录,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二、我国的对策
(一)政府方面的对策。
1.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
由于在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调查问卷中,一般首先要调查涉案企业的制度和性质。因此我国出口企业要通过自身的改革来理顺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下,有效地从机制上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关系,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造条件。
2.努力促进企业产品的成本要素和产品定价以市场价位为基准。
政府在实践中应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和商品价值真正挂钩,健全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不断完善。
3.政府应积极交涉,改变国外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
针对国外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和歧视性的反倾销做法,中国政府通过与相关国家的交涉,使一些国家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修改对我国的反倾销政策质和作用,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国外对华反倾销,并应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争取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和位置。其次,政府应加快完善反倾销应诉法规,以激发企业积极应诉的意识。最后,规范出口秩序,杜绝恶性竞争,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确定国外市场动向与容量,制定本行业的出口策略及市场开发计划,以避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而导致进口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二)企业方面的对策。
1.企业应积极预防被提起反倾销诉讼。
在反倾销调查之前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出口商最好对市场信息做好充分的了解与调查,了解市场上的主要价格水平,了解何时会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当提起反倾销的申诉可能性比较大时,应控制出口活动,即通过增加价值、降低国内市场价格、分配成本等方法降低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概率。即企业应充分了解国外反倾销的基本做法,及时收集国内外的反倾销信息,确定适当的出口价格,坚决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并不断提高商品档次和质量,以优质优价来避免反倾销投诉。另外,企业应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建立一支专业的反倾销人才队伍,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
2.企业应积极应对反倾销诉讼,重视和充分利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
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及我国贸易伙伴的反倾销(包括市场经济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并总结我国企业在国外遭受的反倾销的案例,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有指导性的信息,为企业提供应对国际竞争的良好政策环境,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屈广清主编:《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200页)
3.企业应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和个别待遇。
个别待遇与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不同,欧委会审查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未满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企业有可能满足个别待遇的标准,从而获得个别待遇。对应诉企业来讲,无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是个别待遇,他们都将得到单独的倾销幅度,这一点对应诉企业至关重要,所以企业应尽力争取。企业应注意,由于企业各自的经营、成本、定价等情况不同,加上替代国的情况不同等因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并非一定比获得个别待遇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小。企业做选择之前,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申请个别待遇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更为现实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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