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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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外经贸部主要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国家经贸委主要负责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是具体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部门,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1.起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实践中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起草工作主要由律师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两种版本。
2.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保密文本各一式5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般为一式3份。
3.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4.公告立案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案件的正式立案公告意味着调查机关的反倾销调查正式启动。
5.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
6.调查机关的调查
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对于申请企业而言,立案后的主要工作集中在配合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调查,而对于外经贸部的倾销调查,申请企业主要是通过代理律师及时跟踪被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等利害关系方提交的问卷答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及时提出相关请求和抗辩,参加必要的听证会,争取比较高或者对国内企业有利的反倾销税率。
具体而言,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是国家经贸委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为裁定国内产业在调查期间内是否遭受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制定的。该问卷的信息将用于案件的调查与裁决,一般由问卷填写要求、公司概况、同类产品的认定、公司生产运营状况、公司财务状况等几个部分组成。涉及公司生产、技术、销售、财务、人事、劳资、安全等诸多内容。填写国家经贸委调查问卷的期限一般在30~40天。
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 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国家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一般情况,调查机关会在实地核查前一周将核查的内容、核查要求、核查人员和核查日程安排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企业和代理律师。
调查机关实地核查或调查所确定的财务资料、相关文件和信息将作为调查机关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因此,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实地核查或调查通知后,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调查机关的核查内容做好充分准备。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举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如果被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涉及的规格较多,产品比较复杂,调查机关也可能召开关于产品范围的听证会。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作出裁定的重要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应诉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地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
7.初步裁定和临时反倾销措施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8.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5年。
9.最终裁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9.1条规定,如果部分征税足以抵消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征税幅度可以小于倾销幅度,即所谓的“较小征税原则”。中国反倾销法律没有“较少征税原则”,一般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为多少就征收多少的反倾销税。《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按照目前的实践做法,对于进口经营者已经在初步裁定后交纳的现金保证金,按照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和商品范围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现金保证金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初步裁定确定的现金保证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即所谓的“多退少不补原则”)。
从我国以往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旦反倾销调查程序启动,特别是在反倾销措施采取之后,倾销国对我国的出口价格将逐步提高,倾销产品的数量也会相应减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较大的改进,企业的经济效益随之会有较大程度的改善。另外,按照中国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最终决定对进口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该征税的期限将为5年。在这5年内,国内企业将在一个相对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和一段充足的时间内,进行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和企业的市场份额,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有大幅度的好转。
10.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11.司法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尚未开启过司法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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