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三大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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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反倾销税。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自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开始反倾销调查的公告至少45天后,且所有程序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同时还规定,自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开始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后130天内,由反倾销调查机构作出关于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裁决。初步裁决的结果一般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反倾销调查结果,做出继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收并继续进行调查的决定;二是根据反倾销调查结果,做出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而继续进行调查的决定;三是如果没有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可宣布终止反倾销调查。此外,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政策,如果最终裁决不征税或税率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应全部返还或返还差额,返还金额应包括利息。
(2)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外国出口商或政府可以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承诺的内容应包括:对出口价格的改变;出口方政府限制出口,使出口限制在其与反倾销调查机构一致同意的水平;在与反倾销调查机构协商同意的一段期间内,完全停止出口;反倾销调查机构认为有同样效果的其他措施;反倾销调查机构为了评估价格承诺,可以要求外国出口商或政府提交相关的信息、文件、数据或其他证据。
反倾销调查机构在接到价格承诺的请求后,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方,并要求其在通知生效后15天内就承诺的实体内容提出意见。如果各方同意价格承诺,则应召开各方参加的会议,讨论价格承诺的形式和条件,以及验证这些形式和条件的可行性。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考虑接受或拒绝价格承诺请求的时候,应考虑下列因素:价格承诺对国家国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价格承诺对国内产业的竞争性、就业及投资的影响;外国出口商或政府是否在其他国家受到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调查或者被征收反倾销税;实际上不可能实行的价格承诺将不被接受,不管是因为反倾销调查机构认为它不可能实行,还是因为它包括了与自由竞争相抵触的或是阻碍经济竞争的协议、承诺或计划。
关于价格承诺的最终决定应提交给对外贸易委员会听取意见,之后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通知相关方。同时,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还规定,反倾销调查机构应依职权或在相关方的请求下定期检查价格承诺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外国出口商或政府未能履行价格承诺,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不履行,则临时反倾销税应立即恢复征收,反倾销调查继续进行。
(3)最终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反倾销调查机构将最终裁决的草案提交给对外贸易委员会听取意见。自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开始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后210天内,由反倾销调查机构做出关于倾销和损害的最终裁决。如果最终裁决的结果认为存在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则可宣布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墨西哥反倾销政策规定,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应与倾销幅度相等,如果反倾销调查机构认为足以消除损害,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5年。在最终裁决公布后5日内,如果当事方请求,反倾销调查机构应召开技术信息会议,向利益相关各方解释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及判定损害或损害威胁及因果关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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