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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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进口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政府将依法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1、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2、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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