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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制度对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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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条例》对于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价格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6.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53条的规定,对依照《反倾销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问题在于,《反倾销条例》并未进一步规定何人民法院对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具有管辖权。

7.反规避、对等原则与其他

《反倾销条例》原则性地规定了反规避规则: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但仅此而已,它并未对反规避规定任何详细规则。
《反倾销条例》规定了对等原则: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反倾销条例》还规定: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外经贸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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