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业确定涉外仲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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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涉外仲裁工作,被确定为继商贸、建设、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非公经济之后,我国发展仲裁事业的又一工作重点。7月2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的 2011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负责联系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在明确上述工作任务的同时,要求各仲裁机构将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工作对象,将引导国有企业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防范境外仲裁风险,作为全面推进涉外仲裁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将涉外仲裁作为工作重点,在卢云华看来,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一方面,我国涉外企业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大大增加,我国企业海外仲裁的风险也日益显现;另一方面,国内仲裁机构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具备涉外仲裁能力,完全可以做到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涉外经济纠纷”。
为何将国有企业作为涉外仲裁工作的突破口卢云华解释:国有企业与国计民生关系最为密切,国有企业有效防范境外仲裁风险、选择中国仲裁机构,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安全,有利于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有利于凸显仲裁的社会作用。
“要使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认识到,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风险也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风险之一。由于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卢云华表示。
卢云华在会上明确涉外仲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要努力使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我国市场主体尽可能地主动选择中国仲裁,努力使分享我国改革开放成果和市场经济建设利益的境外当事人接受中国仲裁。
目前,国内仲裁机构涉外案件的受理不尽如人意。据统计,2010年,全国209个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案件总数是1219件,占受理案件数的比率仅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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