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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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的概念及基本类型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
在我国,就主体而言,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 种类型:1、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企业的仲裁;2、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司的仲裁;3、涉及港澳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终极人民法院仲裁。
(四)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之间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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