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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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取得外国仲裁裁决后,面临的是在国内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这种无涉外因素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三种观点:一是否定观点。如果允许境内外资企业将不具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在境外商事仲裁,则会给我国境内的商事仲裁带来冲击,且可能影响内资企业的仲裁利益,另外还考虑到可能因外国仲裁员不熟悉中国法律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有限承认与执行的观点。只要国内当事人不是刻意规避法律,损害境内公共秩序,逃避内国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管辖,则应当对该类商事仲裁进行具体分析,不应简单一律加以禁止。三是肯定观点。裁决当事人的国籍与争议是否具有国际性均与外国裁决的认定和《纽约公约》的适用没有关系。如果我国认定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提请外国仲裁的协议无效,这无疑会导致因此种仲裁协议而在我国境外其他缔约国作出的涉及双方中国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外国裁决在中国将无法适用《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实际上不符合《纽约公约》本身的立法意图和条文规定。
对于第一种观点。首先,对如果允许境内外资企业将不具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在境外商事仲裁会给我国境内的商事仲裁带来冲击问题,认为,禁止无涉外因素的境外仲裁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无涉外因素的境外仲裁裁决同样会给国内仲裁业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根据国与国之间的互惠原则以及该仲裁裁决的国籍取决于仲裁作出地这两个情况,如果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无涉外因素的境外仲裁裁决,那么与我国无任何联系的外国纠纷在国内仲裁后在境外申请承认与执行,同样会面临在该国仲裁裁决被拒绝承认或者执行,结果同样会给国内仲裁业带来负面影响。而目前我国企业和公民境外资产增加,一些非涉外案件作出的裁决也需要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例如,非涉外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外有财产而在国内无财产时,就可能需要无涉外因素案件的仲裁去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其次,对仲裁员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认为,这种无涉外因素的争议在外国仲裁过程中,如果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律,那么中国法律在该仲裁过程中属于事实问题,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专家证人予以证明的问题,所以仲裁员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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