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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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定期间。这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原来的败诉方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事人如不按期提起撤销裁决的申请,则是权利的怠慢者,法律也无保护的必要。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一般而言,这种申请应当在裁决公布后一个很短的期限内提出,但对于这种期限,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般为3个月。例如,瑞典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比利时法律规定的申请期为裁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德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得超过3个月;《示范法》也规定,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后不得申请撤销裁决。
也有一个月的。例如,法国法律规定,通知裁决及其执行宣告确定后,撤销之诉应于1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起,日本和韩国也有类似规定。更有短者,例如,英国法律规定,申请或上诉必须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28天内提出。
笔者认为,3个月比较合理。当前世界各国仲裁立法中的司法监督之基本精神是保证当事人以仲裁方式公平合理及时地解决争议。若期限过长,将使裁决的法律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特别是胜诉方的利益;若期限过短,将使当事人来不及行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另外,对于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的起算问题,各国做法有所不同。有的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如英国;有的从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如日本、韩国;有的自裁决通知之日或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计算,如法国、比利时;《示范法》规定的也是从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从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计算较为合理。因为一旦收到裁决书,当事人也就有可能知悉撤销原因以便提出撤销申请。若从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则当事人因未收到裁决书而不可能知悉撤销原因;若从知悉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则当事人有可能以未知撤销原因为由拖延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德国法律的修订正可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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