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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损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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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姚依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一批设备从广州黄埔港运往印度尼西亚巨港。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及其雇佣人、代理人等在装柜以及海运过程......本文有125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一批设备从广州黄埔港运往印度尼西亚巨港。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及其雇佣人、代理人等在装柜以及海运过程中应避免货物的损坏,...

  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一批设备从广州黄埔港运往印度尼西亚巨港。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及其雇佣人、代理人等在装柜以及海运过程中应避免货物的损坏,如因乙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的损毁、灭失等情况,乙公司应按照实际情况赔偿甲公司的相应损失。

  2009年6月25日,乙公司雇佣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港公司)在广州黄埔港乌冲大码头对涉案货物进行集装箱操作,并由其支付相关费用。在装箱过程中,由于黄埔港公司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考虑不周全而导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运输的多箱设备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

  2009年 7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6月25日21点左右,有七箱设备在装柜过程中损坏,造成了甲公司的经济损失3500000元,现正式提出索赔。

  2009年7月26日,乙公司复函甲公司:我方承运你方货物一批,于2009年6月25日在黄埔乌冲大码头内装柜,其中七箱设备在装卸过程由于货物本身特性及码头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考虑不周而意外受损,不属于我方过错,我方无需作出赔偿。

  2010年1月9日,甲公司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3500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 仲裁结果

  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物赔偿金100548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简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乙公司对货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如若乙公司需要对货损要承担责任,赔偿金的金额到底是多少

  一、乙公司认为其对货物的损坏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对货损承担责任,那么乙公司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呢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货损发生在装卸过程中,即在乙公司的责任期间;第二,本案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黄埔港公司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考虑不周全而发生的意外,而黄埔港公司正是乙公司雇佣的,乙公司作为雇主自然需要对其雇用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基于上述两个原因,乙公司需要对甲公司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 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到底是多少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350000元,但是,甲公司对损失金额并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考虑到,货损确实存在,双方也予以确认,同时根据《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本案中,受损货物为7 件,毛重50吨,即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10000个计算单位(50000×2),按照裁决之日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折算成人民币为1005480元。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没有高于赔偿限额的约定,甲公司也未能举证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所以,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要受到赔偿限额的约束的,于是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 1005480元。

  四、温馨提示

  1、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作为承运人的货运公司应积极做好管货的义务,针对不同的货物采取不同的妥善保管措施,如保持通风和散热等,以免货物受损;

  2、货损一旦发生,托运人要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并注意保留货物毁损的证据,如购货单据、重新运输货物的票据等,来证明自己的货物毁损程度以及货损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度,否则超过限额的赔偿金既不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也会导致支付高额仲裁费。

  3、承运人不能一味想着有《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就对货物损失进行放任,相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为托运人如果举证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承运人则不受赔偿限额的保护。另外,托运人如果想排除赔偿限额的适用,也可以和承运人之间作出高于赔偿限额的约定。

  4、对于航运途中的风险,应采用投保转嫁货物的风险,这对托运人和承运人都是有利的,承运人可以减轻赔偿的责任,托运人也可以避免因承运人没有能力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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