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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的执行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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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原因,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由于距离的原因,选择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签订贸易合同。为了防止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中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所以,对于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的执行都有哪些规定呢?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限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的可强制执行性 (2)构成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1)限定仲裁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解除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排除司法管辖权——并非绝对排除

《仲裁法》第20条: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的司法监督有决定性作用

仲裁的民间性------仲裁不能游离于一国法制之外独立存在(对证据、财产采取临时措施;临时仲裁下仲裁庭组庭障碍的救济)

(3)构成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4)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

1)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分离

2)主合同效力瑕疵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主合同的效力争议须交付仲裁解决 4)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举证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依仲裁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或裁决作出地法,仲裁协议无效; 2)被执行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的通知,或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裁决事项超过仲裁协议规定范围;

4)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协议不符,或无协议时与仲裁地法不符; 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2)法院认定

1)依执行地法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对争议的可仲裁性作从宽解释) 2)裁决内容违反执行地国家公共政策(对公共政策的解释从严)

3)1981年利比亚太阳石油公司案(ICC仲裁,美国法院认为外交政策不是公共政策) (3)《纽约公约》第10条第1款(互惠保留)

1)只承认与执行在《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2)对于非缔约国境内作出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不适用《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

3)对于未作出互惠保留的国家,应根据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所有的在其本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论裁决是否在公约缔约国境内作出

在规定中,国际贸易法概述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法律效力,还可以强制性执行。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庭,有自行裁决的管辖权力。面对国际贸易合同争议,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不受理仲裁的情况。在贸易过程中,一旦要约发出生效,就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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