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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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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还要熟练操作案件的各个事项。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的律师更是如此,因为海商海事案件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了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的律师还需要具备其他的素质。以下就是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注意事项

第一节 诉前准备

第十七条 承办律师应当仔细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案件证据材料,并分析本案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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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案件的适用法律;

(三)诉讼时效;

(四)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

(五)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

(六)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七)可行的诉讼请求或答辩要点;

(八)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

(九)是否起诉或反诉。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审查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是否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

(二)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

(三)有无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或特殊地域管辖;

(五)有无仲裁条款、并入条款及其效力。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二)有无法律适用条款以及是否违反中国《海商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和案件有事实联系的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应注意中国《海商法》规定的不同时效期间和特殊中断事由。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当围绕第十七条所列问题向委托人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在论述法律意见时应紧密结合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做到有理有据、全面客观,并建议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办律师经审查认为法院管辖不当时,应告知国内委托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国外委托人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说明在法律意见中的法律分析、判断和意见仅供其参考。承办律师不应就处理案件的前景或结果作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建议索赔案件的委托人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并和委托人讨论是否要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承办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承办律师应当注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承办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取得证据的原物、原件,或者经过公证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并明确其来源。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取得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应载明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所要证明的事实。证人应在证言的结尾特别载明其已知晓伪证的法律责任并保证证言中的陈述属实。

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如证人为外籍,还应当为其办理证明身份及签名真实性的相关公证手续。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承办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记录人等基本情况。调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应在签署调查笔录的同时,特别载明笔录中的内容与其本人陈述一致。

第三十条 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应及时建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需要勘验、鉴定物证或者现场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建议委托人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的检验人员、专家辅助人、鉴定机关,或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勘验、鉴定。

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取得有关证据的,承办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五条 承办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来源;

(二)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三)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本案的关联性;

(四)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

(五)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三节 起诉和应诉

第三十六条 原告的代理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代理原告撰写起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为起草的起诉状内容应经委托人确认。一套完整的起诉材料应包括起诉状正本一份、与被告数量相同的若干份副本,表明双方身份的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的基本证据。

第三十七条 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

第三十八条 律师办理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应注意《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送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接到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法院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起诉时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条 被告律师经初步审查,认为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应及时告知被告可以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间内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旦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

第四十一条 被告律师应认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做好答辩准备。被告律师可代被告写答辩状,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答辩的事实,提出明确的答辩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有必要,还应随书面答辩状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

答辩状应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如需延期,应提交书面延期答辩申请。

第四节 一审庭审

第四十二条 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律师在质证前向法院提交证据的,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质证时应当出示原件供法庭核对。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应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第四十三条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所有将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决定。

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由律师整理归类,并编制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应写明证据形式、证据来源、证据页数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准时到庭。律师应告知证人出庭作证应注意的事项,并可以和证人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律师应全面认真地研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提出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

(一)是否已经过了举证期限;

(二)是否有原件、原物核对;

(三)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应的证明手续;

(四)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五)和本案是否有关联;

(六)证据的来源是否有合法性;

(七)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或不一致;

(八)证据的证明力;

(九)证据的充分性。

第四十六条 需要调查、收集反驳证据的,律师应向法院提出提交反驳证据的书面申请。

第四十七条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四十八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有正当理由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根据有关案件材料,准备法庭陈述和证人发问提纲。

第五十条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必须按规定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与执业证一致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第五十一条 法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五十二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原告律师应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律师应陈述反驳事实和意见,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五十三条 律师认为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遗漏或错误时,应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五十四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第五十五条 律师应充分重视对海事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明确性;

(六)鉴定的程序。

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五十六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十八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五十九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第五节 二审庭审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当事人委托的手续与一审相同。

第六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研究一审案卷,对以下几方面作重点审查:

(一)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二)一审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有无不该采信的证据采信了,该采信的却没有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三)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性质、主要事实是否一致,有无适用已经废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

(五)一审程序有无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违法情况。

律师应围绕上述审查内容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一审败诉或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还应给予是否及时提出上诉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律师可以根据二审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 日内,按照法院的缴费通知交纳诉讼费用。

第六十三条 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及时做好证据补救工作,尽量收集并提交支持本方主张的新证据。

第六节 律师参与和解、调解工作

第六十四条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议和方案,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五条 律师在向当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议和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证据、主张的强弱;

(二)案件胜败的前景判断;

(三)诉讼成本;

(四)案件对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影响。

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和明确的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专业的海商海事律师需要通过不断学习海商海事的相关知识,做到熟练掌握案件的办理,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对于私人而言,只有熟练才能成就专业,才是一个真正的成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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