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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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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外案件与一般的案件不同,与之对应的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也和普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不同。

下面我们来看人民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规定的法院所管理案件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可以对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法律规定的法院所管理案件的范围)原则进行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在华如果要求离婚,应当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法律规定的法院所管理案件的范围)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我国是有管辖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如果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时,要考虑双方所在地法院是否受理,具体来说就是看那个地方的法律中有没有规定,如果有当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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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是在中国境内内结婚并且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果出现离婚等情况要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当地的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在就双方结婚地点的而不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是在结婚的地方或者是其中的某一方最后在我国国内居住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受理该类离婚诉讼。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我国境外,一方居住在我国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境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有时在国外一方会在居住国的法院起诉,同时在我国境内的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候我国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如果公民双方在我国境外可是都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的,其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这时候,不论是对方在哪,原告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对于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而言,如定居国法院以国籍作为离婚诉讼受理的条件,而拒绝手里的,当事人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一般来说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是其中的某一方最后在我国国内居住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前《民法通则》时代有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在通用的是《民法总则》其中并未对涉外离婚做出相应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在《民法总则》出来之后,《民法通则》没有的部分,仍然是有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非我国居民离婚,一般来说是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我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非我国居民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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