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外资哪个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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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外资哪个部门批准?
并购外资需要商务部批准,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准备相关的申请文件,上报省级商务部门,或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应在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需要商务部批准的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1.对于般并购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应报商务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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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
3.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一起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4.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批准。
5.其他依法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并购项目。
二、外资并购程序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的了解,可以知道并购外资是需要通过商务部门审批的,否则的话就无法并购外资,且需要按相关的并购流程来申请,有对应的申请就需要准备对应的材料,如果材料有缺失的情况,那么申请是无法正常进行的,因此如果外资需要并购一定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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