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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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手法其实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在有些时候,其实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有一些法条,已经不能够完全的概括当今社会的一些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形式。正是因为如此,为了防止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钻我国法律的漏洞,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进行了修订。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是什么?
(一)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修改现行法,应当对已经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为查处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此,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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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维持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第二条),以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是为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增加兜底认定条款,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且本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市场交易行为,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这样,将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纳入本法规制范围。
(二)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一是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的范围;同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第七条)。
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第十条)。
三是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具体规定应予禁止的行为(第十四条)。此外,根据各方意见,对第二章其他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理顺本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一是删除现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倾销、串通招投标的规定,上述条文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
二是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四)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首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民事赔偿优先,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但需创新行政查处的措施。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条、第三十条)。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二十九条)。此外,修订草案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发挥法律的惩戒与教育作用(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
我国的反不正当法的修订草案当中修改的主要内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准确的界定,而且针对在生活实践当中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完善补充,对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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