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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欧美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主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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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倾销是根据不同市场需求弹性的不同而产生的,即企业针对不同地区市场的需求弹性来制定商品价格,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策略,对需求弹性大的市场实行低价策略,因而这种不同地区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倾销(尤其是那种具有掠夺性意图的倾销)往往会对进口地区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工业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威胁,因此又具有不公平的竞争性质。

长期以来,学者们一直在争论倾销与反倾销的合理与否,但这并不妨碍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以抵制和制裁对本国工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他国商品的倾销行为。虽然各国制定反倾销法时的最初目的可能是维护公平贸易原则、保护国内工业不致遭到破坏,但经过近百年的实施与完善,在许多国家(尤其在主要的发达国家),反倾销法已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工具变成了进口国限制进口、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甚至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其最初对反倾销措施的规范是出于预防和禁止各成员方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目的,虽然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也要求成员方将反倾销措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从其内容分析,其严密性和完整性却为成员方运用反倾销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供了示范作用或合法依据,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该组织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为加强某些成员方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主义功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在欧美各国,不仅其反倾销法中原有的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至今仍在沿用,而且其内容越来越严密与完善。

在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法称为“公平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确定与出口价格比较后的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准价格,而且一旦构成倾销后,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幅度的高低和应当征收的反倾销税的多少。因此,采用什么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情况下,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3)构成价值。只有在不存在或无法计算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时,才考虑选择后两种方法之一,不过在欧美反倾销实践中,第二种方法很少使用,因为它们认为既然受诉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倾销,那么它就极有可能也在第三国市场倾销。而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构成价值两种方法中,从贸易保护的角度看,显然后者更为方便、灵活。为了更多地采用构成价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欧美反倾销法对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方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极不合理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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