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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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除前言外,由第一部分: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三部分:通告、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以及附录1: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附件2: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共 4个部分(9个条款)、2个附录所组成。
协议的宗旨和目标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增长和自由化,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以增强关贸总协定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进一步实现关贸总协定的目标。明确的、可预知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本身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碍,倒是能保护缔约国所享有的各项利益。要通过公正的、透明的、可预知的、稳定的和无歧视的方式制订并实施原产地规则,建立一个协商机构及工作程序,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在原产地规则协议方面发生的争端。
过渡期内的规定协议对协调原产地规则过渡内的规则实施作了规定。在到原产地认定基准的统一工作完成的过渡时期内,缔约国要保证遵守:制订规则要有透明度;原产地规则不能作为实现贸易政策的工具来使用;禁止制订有贸易扭曲、限制或者破坏性作用的规则,禁止提出不正当的过严要求;国内外产品不实施差别待遇,缔约国之间也不能实施差别待遇;原产地规则要有连贯性、一致性、公平性,用合理的方法管理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要采用肯定的标准;公布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引进事前评定制度,同贸易有关者如果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资料,当局要在150天之内公布原产地评定结论,这种结论原则上3年内有效,如果评定为无效,要事前通知有关者;原产地规则的变更或者制订新的原产地规则,不适用溯及的原则;原产地规则的行政行为,要服从司法、仲裁以及行政审查,审查结果可以修改或者改变原先的评定;严守秘密,在未得到提供机密资料的个人或者政府同意前,不得任意泄露。
过渡期后的规定协议对协调原产地规则过渡后的规则实施作了规定。总体要求是:在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应平等地实施原产地规则。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各方对进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比他们所实施的确定产品是否国产的那种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亦不应歧视其他成员方,有关产品的制造厂商的背景也不在考虑之列;各成员方必须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公布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程序和行政裁定等;应出口商和任何有正当理由关系人的要求,应尽快并在150天内确定或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成员方对原产地的确认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为,可以迅速地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及程序进行审议,可以独立于决策当局;所有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受到保护;应以连贯、一致和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原产地规则。此外,原产地规则要以肯定标准为基础,作为对肯定标准的澄清,或无需使用肯定标准确定原产地的个别情况下,允许使用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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